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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精神病人犯罪了,殺人了怎麼處理呢?也會有現代的法律體系嗎

精神病可能是先天大腦發育不完全出現了問題,也有可能是在後天出現的問題。比如遭受了一些巨大的外部傷害,或者受到了巨大的心裡衝擊。從而導致自己的身體不受自己大腦的控制。正是由於他們自己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在現代的法律中,對於犯了罪的精神病人的處罰也是和正常人不一樣的。

那麼在古時候的精神病人犯罪了,或者說殺人了會怎麼處理吶?也會有像我們現在這樣的法律體系嗎?這個問題需要分開來說,畢竟國家是在一定階段之後才出現的,法律是在國家出現之後才出現。所以法律也是需要一個完善的過程。

最初在秦朝時,這個時候是不區分精神病。因此對於這類特殊的人群是沒有處罰方面的減免,但是有對犯了罪的老人和小孩子會有減免。漢朝的前期直接繼承了秦朝的法律,所以這個時候也是一樣對這些大腦特殊的人群是沒有減免。漢中期的時候短暫出現過,對於這樣的特殊犯人,其家人必須代為受罰,但是並沒有以制度的形式規定下來。

一直到三國時候的魏國,才第一次明確的提出對於精神病古人叫做篤疾,並不是說一定會減免。而是納入到了“八議”中,也就是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酌情考慮減刑。但是並沒有指出一定能減刑。一直到了南北朝後期的的北齊才明確提出在法律上優待精神病。

後來唐朝和宋朝的法律大體相同,同樣有優待,並且這個時候還區分了精神病嚴重的情況。比較嚴重的在更多的罪刑面前都能豁免,稍微輕點的就不行。但是在明清的時候也有這些優待,但是這時候開始模糊界定精神病的界限,在清朝的時候反而成了一種倒退。很多法律形同虛設,包括這些優待措施。

雖然古代大部分時候對於精神病都是有優待,但是卻嚴格限制這種在刑罰上的優待,避免有人亂用。特別是地方官是沒有權判定一個人是否精神病,判定必須是由當地人來判定。也就是說在當地很多人都知道這個人是精神病才能在犯罪後優待。

由於古時候的戶籍制度非常嚴格,所以有些先天的精神病在登基的時候就會登記上,而後天形成,由於周圍的人都知道,只要一問就知道平時是不是精神病了。區別的方式還是比較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