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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小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怎麼認定的?

債務,是當今很多朋友都不可迴避的話題。根據卡神小組瞭解,特別是夫妻債務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特別的讓很多朋友關注。那麼,在卡神小組以前的文章中講到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卡神小組也分析了什麼是夫妻個人債務以及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那麼今天卡神小組就來和朋友們講一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怎麼認定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吧。

今天,卡神小組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以及可以繼續適用的司法解釋,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詳細的解析。

一、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

根據民法典夫妻債務就包括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在確認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時就有一個原則,就是夫妻共同表示原則,也可以稱之為共籤原則,夫妻二人共同簽名的債務或者是共同意思表示認可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三、對夫妻共同舉債的理解

民間借貸中,夫妻雙方如果共同舉債,這個比較好理解,出借人也比較容易舉證。但是在夫妻借款的過程中,如果只有一方在場或另一方不在場的情況下,該如何推定共同舉債呢?

1、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

2、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

借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是夫妻共同舉債時,但是借款人所借款項明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也明顯符合夫妻間代理範圍的,出借人就可以理解成或推定為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3、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從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如果借款人並沒有表示是夫妻共同借款,其所借款項也無法推斷出是否符符合夫妻代理範圍的,在這時就要根據借款用途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否用於夫妻的共同生產經營上來判斷。如果很明顯借款人所借的款項明顯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生產經營的,那麼就可以理解為所借款項就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卡神小組總結:其實現在的夫妻債務矛盾糾紛很多,卡神小組建議朋友們在遇到夫妻債務矛盾的時候先理清思路和責任認定,然後再協商溝通,最後溝通不成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朋友們說是不是?希望這個資料對朋友們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