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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案例!35人涉案!危險作業,後果自負

近日,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力震懾,浙江省安委辦通報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全省查處的第二批9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

01

杭州蕭山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

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

建築施工專案

違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築施工專案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專案施工單位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登出;專案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將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透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單位擅自將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安排至工地從事塔吊頂升作業。

上述違法行為系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建築施工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

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專案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02

紹興市柯橋區陳某某未取得

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從事經營活動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29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建設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陳某某在該區錢清街道梅東村一民房內利用工具私自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後予以銷售,經清點液化石油氣瓶共計152只,其中91只超過設計使用年限,超期氣瓶中有34只裝有液化石油氣。經現場勘查,該儲存場所未設定防爆照明裝置、安全警示標誌、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周邊為人員密集的居民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陳某某未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其在民房內私自分裝液化石油氣予以銷售的違法行為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鑑於陳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紹興市柯橋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月31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對陳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5月8日,陳某某以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

03

杭州市錢塘新區

浙江菊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錢塘新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菊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位於該區河莊街道蜀南村的倉庫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倉庫五樓存放油漆、稀釋劑、固化劑等危險物品共計6971公斤,經鑑定,上述物品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儲存場所未設定防爆電氣裝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未設定強制排風,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發現該倉庫記憶體放大量家居材料,倉庫四樓北側為辦公區,倉庫東北面距離廚房僅11。52米,東南側緊臨杭州新圍保險箱廠,保險箱廠經常有員工進行電焊等動火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消除隱患,停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鑑於該公司負責人楊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杭州市錢塘新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04

舟山市定海區

舟山金毅化工貿易有限公司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17日,舟山市定海區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該區金塘鎮茶葉山路1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儲存大量液氨,其中滿瓶11瓶(400公斤/瓶)、空瓶57瓶。經現場勘查,發現該場所未經正規設計,與周邊廠房之間的距離不符合建築防火間距要求;未按規定設定氨氣洩漏檢測報警裝置、防爆電氣裝置;未設定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救援器材、防雷避雷裝置;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防護器具及洩漏應急處理裝置;現場無安全警示標誌,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該公司還存在未制定液氨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方案等違法行為。同時,該場所附近存在明火加工作業,周圍100米範圍內生產作業人員約有190餘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液氨系舟山金毅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範圍為“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鑑於該公司負責人費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舟山市定海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5月3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費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05

龍港市周某某等24人

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

涉嫌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中旬,龍港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龍港市雙河社群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現場查扣一輛非法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貨車,車內裝滿了標識不清,瓶身鏽跡斑斑的瓶裝液化石油氣96瓶。透過進一步深挖,發現該案系非法經營液化氣團夥犯罪,共抓獲涉案人員24人,扣押無證運營車4輛,液化石油氣1550公斤,涉案金額超500萬元。該團伙每日往返福建福鼎、龍港兩地,負責運輸、裝卸、分銷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至龍港市周邊。這些“黑煤氣”質量不達標,運輸、儲存不具備安全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周某某等24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將液化石油氣銷售給不具備經營資質的個人,系非法經營行為和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

鑑於周某某等24人的違法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5月7日,龍港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24人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06

嘉興市南湖區浙江自貿區

長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

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30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在開展網格大走訪時,發現該區餘新鎮長秦村一居民房周圍存放大量氣瓶,經清點共計有氧氣、氮氣、氬氣、丙烷、二氧化碳等191瓶,現場還發現電焊機2臺,經鑑定,氣瓶內氣體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儲存場所未設定防爆電氣裝置,未安裝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現場還有動火作業,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儲存場所為居民房,房內及周邊都有住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氣瓶系浙江自貿區長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範圍為“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鑑於該公司負責人黃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5月15日,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7

桐鄉市嘉興益霞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18日,桐鄉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該市盈億棉紡有限公司舊址倉庫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簡易倉庫大門緊閉,窗戶均被人為遮擋,散發著刺激性氣味。開啟後發現倉庫記憶體放大量無安全標籤的桶裝化學品,初步確認為醋酸甲酯和醋酸乙酯,現場還發現用於移液、分裝的裝置和容器。經清點,倉庫內共計存放120桶,20餘噸,經鑑定,桶裝化學品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倉庫未設定防爆電氣裝置,未安裝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倉庫的一樓過道處是員工臨時休息室,二樓有5人居住,東面緊鄰倉庫的為人員密集的棉紡生產車間,西南面則是簡易員工食堂和宿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危險化學品系嘉興益霞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範圍為“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並依法予以查封。鑑於該公司負責人金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桐鄉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5月19日,桐鄉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8

嵊州市滿泓新能源有限公司

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

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17日上午,嵊州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該市滿泓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生產、儲存、銷售動力油行為。經清點該公司共儲存150公斤裝動力油22桶、25公斤裝動力油13桶,經鑑定,桶內動力油系危險化學品。經檢查,該公司相關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依法考核合格,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場所也不具備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生產、儲存場所緊鄰嵊州市照明燈具廠生產車間,車間內有40人餘人同時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將動力油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暫停使用動力油生產裝置。鑑於該公司負責人王某某、管理人葛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9

紹興市柯橋區浙江自貿區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23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小微園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園區出租給浙江自貿區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的倉庫記憶體有大量桶裝化學品,其中乙酸甲酯76桶(200公斤/桶),改性異氰酸酯1855桶(20公斤/桶),經鑑定,桶內化學品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倉庫未設定防爆照明裝置,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倉庫內違規動用明火、倉庫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等,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倉庫值班室設有床鋪,周邊有多處紡織品倉庫和生產車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浙江自貿區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範圍為“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鑑於該公司負責人侯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6月2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相關條款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孟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