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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裝充電樁需注意啥(律師信箱)

梁 晨製圖(新華社發)

朱律師:

最近我積極響應國家倡導的綠色出行理念,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考慮到充電的便利,我計劃在自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為此,我向所在區域供電局申請現場探測。供電局上門現場探測後,口頭答覆我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但物業公司認為我侵害了業主共有部分,並以各種安全理由,拒絕我安裝充電樁的申請。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安徽讀者 遊先生

遊先生:

您好!您作為小區的業主,若是在未違反法律法規、小區的管理規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基於合理需求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要求小區物業配合您安裝充電樁。

█ 安裝充電樁不能損害其他業主權益

雖然在國家立法層面沒有給予明確的回覆,但是《民法典》的多個條文均給予了指導性的答覆。業主也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根據車位的性質、所有權等判斷自己是否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公司主張安裝充電樁。如《民法典》第九條就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規定是《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業主購買並使用新能源汽車,是積極響應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和節能減排戰略安排,而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配套裝置,在不影響其他業主通行、安全等的前提下,在自有車位安裝、使用充電樁並不違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也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可見,在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基礎上,業主有權在其專有車位上安裝與其新能源汽車配套的充電樁。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業主條件均符合上述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由於部分老舊小區基礎設施落後,即便是業主的專有車位,也不具備直接安裝充電樁的條件,而是需要透過小區的裝置間、配電房以及其他業主共有部分來接駁線路以達到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層面是否也有規定呢?答案是明確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就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若業主基於合理需求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當其未侵犯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時,一般不應認定為侵權。

█ 物業無理由拒安充電樁,業主可起訴

新能源汽車屬於新生事物,可以減少廢氣排放,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對於物業公司而言,不能僅僅因為安全的擔心或怕麻煩,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業主充電樁的合法安裝要求。當然,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區域的“守護者”,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授權,做好應盡的安全審查責任,對於業主安裝充電樁的需求,應交由用電管理部門進行勘察和把關,確保不存在用電安全隱患;同時,還應確保業主的安裝方案不會侵犯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在充電樁安裝後,也要加強對相關區域的用電安全的巡查檢查,依法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在發現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時,也應及時履行物業管理義務,予以糾正和制止,努力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對於業主而言,在購買新能源車輛之前,需要先提前瞭解清楚相關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加強與物業公司、社群、供電部門的溝通協調,儘量降低安裝充電樁對小區和其他業主的影響。在安裝充電樁前,要根據地方的相關政策要求,依法依規地向供電部分申報用電需求,完善審批手續。

此外,業主還應儘量選擇質量過硬、售後有保障的品牌充電樁,確保充電樁的安裝、使用合法、合規且不存在安全隱患。對於物業公司無理由拒不配合安裝充電樁的行為,可以透過協商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