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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立法保護東平湖,請您提意見建議

《山東省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傳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30日。

山東省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促進條例

(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黃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調供水調水安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從事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生產生活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應當遵循防洪為主、保障供水、生態優先、科學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流域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東平湖流域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建立健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編制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統籌解決東平湖生態修復、蓄水防洪、綜合治理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方案,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佈局,推動綠色發展。

第五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規定,履行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職責,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的機構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林業以及黃河河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蓄滯洪區功能和蓄水防洪需要,確定土地用途和用地型別。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退耕還湖,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合理確定水面、溼地、林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科學規劃預留防洪、綠色生態屏障、生態修復等工程建設用地和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用地。

第七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根據洪水風險特點和防洪工作需要,按照分類與分割槽相結合的原則,提出防洪安全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專案建設、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措施,保障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的人口、土地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確保東平湖蓄滯洪基本功能的同時,整合最佳化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溼地公園等各類功能區範圍,構建統一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第九條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進行資源開發、產業佈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專案選址的,應當嚴格遵守東平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東平湖生態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按照黃河流域防洪規劃要求,統籌水資源利用和防洪排澇,加強防洪蓄洪工程建設,確保東平湖行洪通道暢通,提高調蓄洪水能力。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黃河河務部門推進東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綜合整治入湖輸水河渠,構建迴圈通暢、功能完善的水網。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汶河生態流量控制制度,對大汶河沿線閘壩等攔蓄水、引調水工程進行統一排程,保證戴村壩達到生態流量控制目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黃河河務等部門合理劃定東平湖生態水位,建設引水補湖工程,協調生態補水量,保證東平湖生態用水。

第十三條 東平湖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水質標準。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大汶河入湖口、南水北調入湖口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組織定期監測。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排汙許可管理制度,加強重點汙染物排放監測,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改善東平湖水質。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授權以及南水北調調水水量和東平湖雨洪資源量,合理安排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並將東平湖作為山東省重要的戰略水源地。

在東平湖直接取用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用於水源區水源涵養、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整治、工程佔用使用補償等。

第十五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與東平縣人民政府簽訂生態補償協議,對東平湖進行生態補償。

第十六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東平湖環湖垃圾接收、轉運及其處理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的汙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汙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七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平湖環湖農業農村汙染防治,實行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結合,強化畜禽養殖、漁業養殖規範化管理,採用清潔養殖、綠色種植、資源化處理等方式,合理控制農藥、化肥使用總量,減少農藥、化肥對東平湖水體的汙染。

第十八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東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關活動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東平湖和大清河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油汙、垃圾、汙水等汙染物集中收集、儲存設施,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汙染物;未配備汙染物集中收集、儲存設施的機動船舶,不得進入東平湖和大清河。

第十九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建立東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東平湖清淤和沉積汙染物清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改善東平湖底泥質量,恢復水體自淨能力,提高東平湖蓄滯洪容量。

第二十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東平湖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蘆葦、蒲草、菹草等水生植物開展綜合整治和科學利用,降低植物腐爛對東平湖水質的影響。

東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溼地保護恢復與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改善工程,開展增殖放流,促進野生動植物種類和種群增加,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一條 東平湖生態系統治理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的溼地、礦山、森林等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合理規劃建設生態隔離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生態修復。

第二十二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加強東平湖岸線保護和岸線用途管制,劃定河湖岸線保護範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嚴格控制開發建設,保持河湖岸線自然形態。

沿河沿湖進行土地開發和產業佈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黃河流域綜合規劃、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以及河湖岸線保護利用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或者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建設危害水資源、水生態保護的專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或者侵佔、分割湖泊;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東平湖主體水域內採取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方式從事漁業養殖或者垂釣;

(四)非法獵捕、出售、購買、運輸、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五)非法取水、取土、採礦、挖砂等;

(六)設定排汙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東平湖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高效農業,推進文化旅遊、醫療康養、休閒體育、生態漁業、生態工業、臨港經濟等產業發展。

東平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農業服務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推進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湖區資源共享,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社會化服務,推動湖區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合理規劃鄉鎮、村和社群的建設佈局,推進城鎮和鄉村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向湖區延伸,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服務普惠共享。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最佳化城鄉村居空間格局,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交通等資源向湖區傾斜,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湖區發展活力。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東平湖生態移民、產業轉移補償制度,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或者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等轉產轉業的農民、漁民給予補貼和扶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七條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態保護範圍內紅色文化、黃河文化、漁家文化、歷史文物和遺址遺蹟的保護,儲存、傳承、傳播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財政保障機制,加大對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內的生態修復、環境汙染防治、防洪排澇等資金的支援力度。

東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專案的信貸支援。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東平湖生態保護範圍以外,從事與東平湖生態保護和發展有關的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