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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獵3200餘隻蟾蜍,被罰放生4倍幼苗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婧如 記者 姜振軍 王曉宇)近日,家住鹽城市濱海縣的王某帶著他購買的 12800 只蟾蜍幼苗,順著響水縣中山河沿線的 55 公里河段,將蟾蜍幼苗分批次放生,網箱裡的 “ 中華小蟾蜍 ” 歡騰雀躍著,奔向沿岸溼地,投向大自然懷抱。王某並不是公益人士,而是一起非法狩獵案的被告人。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王某因承擔不起 30 多萬元的生態資源損失費,法院從實際情況出發,讓其購買 4 倍於非法狩獵的蟾蜍幼苗,到當地進行放生。

偷獵 3200 餘隻蟾蜍,無力承擔生態資源損失費

△ 放生蟾蜍幼苗

時間回到 2021 年 9 月,響水縣人民檢察院向灌南縣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提起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查,2018 年 8 月至 11 月、2019 年 5 月至 9 月,被告人王某在濱海縣五汛鎮境內採用網捕、手抓等方式,多次獵捕野生蟾蜍共計 3200 餘隻,出售給楊某(響水縣人),非法獲利 5200 餘元。

經鑑定,涉案蟾蜍為野生中華蟾蜍,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江蘇省農林廳關於更換核發狩獵證的通知》(蘇農林〔1989〕8 號)的規定,每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為江蘇省禁獵期。

對於涉案野生蟾蜍生態資源損失,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第 46 號令)進行評定,被獵殺的野生蟾蜍屬兩棲綱無尾目,每隻生態資源價值為 100 元。據此,檢察機關請求判令王某進行生態資源環境修復,如不能修復則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人民幣 32 萬元;判令王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對於刑事指控,王某表示認罪認罰,並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民事部分其對野生蟾蜍生態資源損失表示無異議,但表示自己沒有固定職業和收入,家庭經濟也十分困難,實在無力支付 32 萬元的生態資源損失費。

增殖放流多少隻?才能實現生態資源有效修復

△ 放生許可證

一時案件陷入僵局。法院得知,一方面,王某確實犯了罪,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客觀上造成了較大的破壞;另一方面,王某是一個普通農民,獵捕野生蟾蜍是其謀生手段,法院依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判決其賠償 32 萬元並無不當,王某也沒有異議,但他的家庭情況,可以預見的是他在短期內都不能足額賠償上述款項。

“ 如何既讓被告人罪責相當,又能最大程度實現對生態資源的有效修復,使判決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承辦法官高濤左思右想。“ 在非法捕撈案件裡,法院常常判決增殖放流,以抵償漁業資源損失,在非法狩獵案件中,難道不行嗎?” 經與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絡,當得知在鹽城當地具有人工繁育許可資質的野生蟾蜍生產合作社可以經許可對外出售蟾蜍苗時,他第一時間與檢察機關和王某聯絡,各方對本案的生態修復形成初步意見。

王某非法狩獵 3200 只蟾蜍,應該放流多少隻才能實現生態資源的有效修復?灌河法庭經向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徵詢意見,專家一致認為,按照非法狩獵 4 倍係數增殖放流符合生態保護要求。

為此,檢察機關委託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該案出具《蟾蜍生態資源增殖放流方案》,並向社會公示。根據該方案,修復方式為增殖放流;放生品種為中華蟾蜍,數量為 10000-13000 只,所放生中華蟾蜍為人工養殖,能自然活動,成活率達到 90% 以上;放生區域選擇響水縣中山河沿線,全長共計 55 公里,分散放生,由相關部門監督實施。

達到懲戒、教育、修復與執行相結合的目的

△ 審判現場

2021 年 11 月,公益訴訟起訴人響水縣人民檢察院與被告王某達成調解協議並向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申請司法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蟾蜍作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在保護林木、農作物和維持地域生態平衡上有重要的生態價值,濫捕濫殺會嚴重危害生態系統的平衡,破壞生物的多樣性。被告王某的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修復或賠償責任。

“ 本案為達到懲戒與教育、修復與執行相結合的目的,使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實質性修復,也讓破壞環境者承擔起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並起到教育、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的意義。” 綜合考慮王某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及其家庭經濟條件等情況,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專家論證意見,認為由王某採取放生所獵捕數量 4 倍的人工養殖蟾蜍的方式進行修復,在保證放生品種、區域、質量、存生活率的基礎上,生態環境修復的目標可以達成。雙方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確認。

主審法官告訴現代快報記者,環境司法的職能就在於透過案件審理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在被告確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透過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導破壞生態的侵權者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生態資源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之間達到平衡,從而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和諧統一。 (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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