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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騎電動車載人撞倒老人致死,家屬索賠80餘萬,誰來賠?

本文轉自:光明網

電動車作為常見的交通工具,

遍佈城市大街小巷和農村地區。

雖然行駛速度相對其他機動車要慢,

但稍有不慎仍然可能引發交通事故。

近日,

湖南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

搭乘同伴撞倒老人致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週歲)駕駛自家電動腳踏車前往小勇(15週歲)家玩。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電動腳踏車的鑰匙,便駕駛並搭乘小浩出了門。途中,碰撞到行人楊奶奶,造成楊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傷,電動腳踏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小勇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楊奶奶經治療無效後死亡,花費醫療費共計18。38萬元。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記載:“死亡原因應為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因楊奶奶家人與小勇及其監護人就賠償款協商不一致,遂引發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小勇父親申請追加小浩及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法院判決

湘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被告小勇駕駛電動腳踏車(非機動車)撞到路邊行人楊奶奶,致其受傷並死亡的事故,系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因楊奶奶被撞受傷致死系被告小勇駕駛行為所致,楊奶奶之受傷死亡的損害後果與被告小勇的駕駛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年滿16週歲。發生交通事故時,小勇未滿16週歲,其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屬於違規行為,且交警部門認定其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顯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小勇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小勇違規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故小勇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被告小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被告小浩從家中駕駛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時小浩未阻止小勇駕駛電動腳踏車,還將該車鑰匙交與小勇,小浩的先期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根據《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發生事故時,小浩為14週歲,違規搭乘在電動腳踏車後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故小浩在該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小浩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疏於車輛管理,導致小浩違規騎車、違規搭乘。被告小浩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應由其父母承擔。

經認定,楊奶奶的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2。42萬元。綜合案件事實,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小勇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小浩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小浩及其父母認為交警部門認定了小勇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浩在事故中無責任,小浩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於是上訴至岳陽中院。

岳陽中院審理後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證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本案中,小勇、小浩雖尚未成年,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對出行方式、出行時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夠作出合理選擇,對於常見的、一般性交通法律法規應當知悉。小勇、小浩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對子女日常出行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管理、提示和注意義務。

岳陽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

未成年人違規駕駛電動車

引發安全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

儘管有真實案例作為“前車之鑑”,

但仍有不少家長和孩子抱著僥倖心理,

忽視違規駕駛電動車的危險。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危險係數高

1

電動腳踏車的車速比腳踏車快很多,但操控穩定性和剎車系統的安全效能不佳,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風險。

2

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薄弱,對交通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駕駛電動腳踏車時常出現逆行、載人、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隨意變更車道等違規行為。

3

未成年人往往年輕氣盛,騎車速度較快,甚至伴隨一些非常危險的動作,如追逐打鬧、比賽超車、玩漂移等,大大增加了駕駛電動腳踏車的危險係數。

4

未成年人生活經驗不足,心理、生理素質不夠成熟,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應變能力不夠,不能及時採取正確處理方式。

暑假期間,

請監護人照看好孩子,

不要讓悲劇發生在您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