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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發生一件普通兇殺案,最後卻驚動皇帝,並引發朝廷政爭

公元1069年3月12日,21歲的宋神宗下了一道敕令,規定凡是謀殺傷人者,主動自首,可以減刑。這已經是針對登州“阿雲謀害親夫案”第三次下詔了。

這其實只是一樁普通的謀殺未婚夫案,但它卻掀起了北宋朝堂上,長達17年之久的王安石與司馬光新舊兩派大爭辯,被稱北宋天字一號“大”案。這場論戰,表面上只是有關法律條文的辯論,但背後卻是新舊兩派觀念上的衝突。

那麼,“阿雲謀害親夫案”是如何發生的?又是如何引起了這場爭辯的呢?

我們先來稍微介紹一下案情。

1068年,這是宋神宗登基的第一年。來自登州的13歲少女阿雲,被自己的叔叔做主許配給了農夫韋阿大。根據《宋史》記載,阿雲因為嫌棄他醜陋,於是趁著天黑,用刀砍了阿大十幾刀,“不能殺,斷其一指”。

雖然只是砍斷一根手指,但在禮法森嚴的宋代,敢謀殺親夫,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於是,阿雲被舉報到了衙門,最終以謀殺親夫罪被判絞刑。

我們可能會有些失望,這麼簡單的案子怎麼就成了天字一號“大”案。

因為事情遠沒有結束,當案宗上報到登州知州時,阿雲的命運突然有了轉機。

新任知州許遵是一名具有司法實踐經驗的明法科士大夫(相當於法學專業畢業)。這位耿直官員堅持認為阿雲案判決有誤,硬是和中央的刑部、大理寺槓上了,甚至上奏抗議不服。

於是,一場漫長的爭論大戰開始了,從刑部、大理寺與許遵的案情爭辯,逐漸演變為朝堂上新令與舊法兩派之爭。

那麼,新舊兩派主要爭論的焦點是什麼呢?

第一,阿雲算不算“謀殺親夫”。

根據宋代傳統的律法規定,謀殺親夫屬於十惡中的一條,比一般殺人案量刑更重。

但許遵發現,阿雲與韋阿大的婚約是在阿雲母親剛剛去世的服喪期,況且他們只進行了六禮中的第一階段納采,充其量算訂婚,所以他們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那麼阿雲案就應該按一般殺人案處理。

但許知州認為,國家已經頒佈了一份熙寧元年新詔令。按照新詔令的規定:“按問欲舉而自首者”,也就是被審問時主動自首的,可以“減罪二等坐之”。那麼阿雲就可以免於一死。

這份熙寧元年的詔令又是什麼神兵天降呢?

為什麼宋神宗剛剛上臺就頒佈了這麼一份刑法敕令?要知道,此時賦閒在家四年的王安石得到了新皇帝的重新賞識,第二年就被升任參知政事,一個相當於副宰相的職務。

於是一場大刀闊斧的熙寧變法即將開始,而元年的這份詔令正是變法的一個先頭預兆,告訴百姓新政府是一種寬刑的仁政之風。(想了解王安石變法對宋哲宗時期的影響,a到1100年2月23日的開封)

第二個,阿雲算不算“自首”

司馬光一派堅持舊律——《宋刑統·名例律》的立場,認為“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

王安石新令派以新敕令為尊,甚至“曲律以從敕”,認為自首應當減罰。

如果有人認為這只是關於一條律法的討論的話,那隻能說明我們這些官場小白還都太天真了。以一件小案件甚至無關痛癢的事情為矛頭,最終指向關乎個人利益的變法政策,這即使不是歷朝歷代的慣用伎倆,但也不是新鮮事了。

想想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死後,那些改革的反對者群起攻之;藉口就是他“奪情”,丁憂期間不請辭服喪,還堅持工作。同樣是找一件無關改革的禮法問題,最後掀起反對改革的大浪潮。而這期間就不免會出現像鄒元標、海瑞這樣不惜性命沽名買直的人。(想了解海瑞的更多故事,a到1514年1月22日的海南)

至於北宋的這場新舊兩派之爭,不同的是由變法者主動出擊,以政令的形式向司馬光等大地主階層發起挑戰,連續5年內推行13條變法條令,從刑法也過渡到了財政、軍事、用人制度等社會各個方面。

而突如其來的變法政令必定遭到保守者的反撲,急於求成也就成為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國家立法的依據是什麼?

宋神宗是支援王安石變法的,而且他也希望透過這一案件提升敕令地位,讓自己可以對國家的事務進行直接管理,所以宋神宗前後四次反覆下詔。

雖然過程中也有司馬光一派士大夫的不滿,聯名抗議詔書。結果,皇帝的敕令還是成功突破舊律的限制,“謀殺自首法乃定”成為通行全國的法律。少女阿雲也改判坐牢,不久後大赦回家。

平頭百姓的性命與皇權鬥爭牽扯上的還有清末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同樣淪為政治鬥爭的棋子,楊乃武最終能夠平反昭雪,背後的最大原因就在於慈禧需要藉機削弱曾國藩的湘軍勢力。

在美國,也有“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馬伯裡原本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力,卻無意間推動了美國司法的進步。

當然,在禮法森嚴的宋代,阿雲案之所以能夠成為新舊兩派的交戰點,還是因為它關乎男尊女卑、夫綱女德的禮法秩序問題。於是,16年後神宗去世,重新拜相的司馬光,固執地又議阿雲案,推翻了神宗當年的敕令,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

至此,這樁案件以及引起的政治糾紛最終以熙寧變法的失敗落下了帷幕。透過它,我們看到了變法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之大,以及政令的強制手段和急於求成的變法心態促使王安石籌劃一生的改革大志最終夭折。

同時,也印證了這樣一個事實:在沒有制度保證的前提下,打破利益格局是變法最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