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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周姓男星被“坑”了?!

為了追熱播劇、聽經典歌曲,許多使用者已經形成了為內容付費的習慣。然而記者注意到,在電商平臺上,有商家售賣所謂“全網VIP影視會員”,最低不到一塊錢就可以觀看多個影片平臺的付費作品。還有商家售賣歌曲合集,最低僅需1毛錢就可以暢聽周杰倫或其他歌手的所有作品。消費者省下每月十幾元的會員費聽到了歌曲,在評論裡感嘆“爺青回”,還能有這種“好事”?

【記者體驗】

1。18元能聽幾百首歌曲

0。98元就能看VIP影片

記者在電商平臺以“周杰倫”為關鍵詞進行搜尋,出現了許多以“周杰倫所有歌曲”為主圖和關鍵詞的商品。這些商品的價格最低只需1毛錢,普遍只需要一兩元,有的商家還打包贈送林俊杰、鄧紫棋等歌手的歌曲合集。購買後,手機、電腦、車載等方式都可以聽歌,記者在商品評論中看到,消費者開心地評論,“爺青回!物美價廉。”

記者隨機購買了一份商品,產品介紹中稱有400首周杰倫歌曲,記者付款1。18元后收到了商家自動發貨的網盤連結。網盤檔案中有無損和mp3的兩種格式的檔案,mp3格式中,有177首專輯錄製版歌曲和255首現場版live歌曲,合計400多首。除了可以在網盤中直接播放外,商家還稱可以上傳到音樂平臺,這樣聽歌更方便、而且可以檢視歌詞,但需要掃描商家提供的二維碼授權登入音樂平臺,或者將音樂平臺的賬號和密碼告訴商家,由商家上傳。

另外,針對想追劇的消費者,一種號稱“全網VIP影視會員”的產品出現了,但並不是幫您充值各影片平臺的會員,而是下載商家提供的指定APP,成為該APP的會員。商家把這種商品命名為“追劇神器”,聲稱一次購買就能終身免費觀看芒果TV、愛奇藝、騰訊、優酷等多個影片平臺的會員付費內容,價格一般只要幾元錢。

記者領取店鋪優惠券後,只花0。98元就買到了一個“會員”資格。下單後,商家發過來兩個下載連結,下載指定APP並激活會員後就可以觀看。記者體驗時發現,APP內確實有各種付費播放資源,但需要強制觀看廣告,並且會有卡頓、無法載入等情況出現。

【律師觀點】

商家行為構成侵權

電商平臺也要盡到相應義務

這種廉價打包售賣歌曲、影片資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答案是肯定的。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雲濤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商家未經許可,擅自透過網盤的方式低價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視、音樂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些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商家兜售破解軟體,使用者購買後可以隨意觀看各大影片平臺的付費內容,該破解軟體透過利用技術手段,破解各大影片平臺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家銷售破解軟體的行為可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商家藉助電商平臺售賣產品,電商平臺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馬雲濤認為,電商平臺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看電商平臺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如果權利人對侵權的商家進行投訴或起訴後,平臺及時下架了相關的產品資訊,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則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平臺在收到投訴或起訴後,怠於履行平臺義務,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醒】

商家雖上傳“版權免責宣告”

但這種宣告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記者注意到,商家其實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了侵權。不少商家在產品介紹中添加了“免責宣告”,聲稱“資源均透過網路等公開合法渠道獲取,僅為相關愛好者學習、參考、交流使用,並不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標識的價格是維護店鋪運營所必需的成本支出,若權利人認為侵權,請聯絡本店刪除。”這種“免責宣告”站得住腳嗎?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曹浩告訴記者,《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但這些商家的行為,並不符合上述情形,在不能證明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時,該免責宣告中的免除己方責任的內容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此外,從民事角度來說,以營利為目的也並非為是否構成侵犯相應著作權的法定條件,是否營利、營利多少,只是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能確定時將予以考慮。

【小提示】

消費者購買自用不承擔責任

但公開分享或轉售可能被追究責任

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購買了可能造成侵權的產品,需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曹浩認為,對於背景中的購買者而言,如僅存在購買行為,且購買後僅用於個人觀看、欣賞而不存在《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也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目前來說不需要承擔責任。

馬雲濤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但他進一步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這些影視、音樂作品或破解軟體後又進行公開分享、上傳或轉售的,權利人可以追究消費者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