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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群主被告,莫讓群成“惡趣味”的發酵池

□賈銀玉(重慶大學)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名譽侵權案件:2021年12月,一條關於上海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家長之間非正常交往的附圖八卦在奉賢區社交媒體網路平臺,並傳播開來。被告王某看到該訊息後,誤以為該八卦的當事人是自己班級裡某位同學的母親——原告李某,便將李某的照片傳送至以其為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傳播。該條資訊迅速發酵,導致眾人均認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後經雙方確認,李某與該事件並無關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將王某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被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宣告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8月28日《中國青年報》)

該通報一出,就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有網友稱,“這種群實際上很多,一定要嚴查”。群主主觀臆測,將未經核實的訊息在微信群釋出並號召群友來“吃瓜”,這看似司空見慣的行徑實則已經涉嫌違法。其折射出的,其實是由網際網路“吃瓜”現象衍生出的資訊傳播亂象。

事實上,“吃瓜”本身無可厚非,人們“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圍觀心態從古至今都存在,可謂人之常情。然而隨著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的發展,個人的生活被極大地拉入到公眾視野當中,任何“不得體”的社會行為都有可能被拉到“瓜田”中供人享用。正是基於這樣的道德支撐以及其低成本的屬性,人人都可成為參與者,線上“吃瓜”也因此演變成了生活中重要的娛樂方式和社交方式。

然而,娛樂歸娛樂,無論何時,“吃瓜”都要分清界線、守住底線。作為近500人的微信群群主,王某出於個人的娛樂心態,未經核實就擅自將李某的照片傳送至微信群內,主動引起話題討論並任其傳播發酵,使李某無故背上了“小三”的罵名,個人名譽受到侵害。如此沒有真憑實據、僅憑個人想法惡意揣度他人來尋求娛樂的“惡趣味”已經超出了“吃瓜”合理範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觸碰法律底線的同時也違背道德底線,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同時,我們還應該意識到,如此“惡趣味”得以發酵,離不開群聊這片“沃土”。如今,群作為新的輿論場,成了網友們的“大瓜田”之一。群本身具有共享性、開放性等特點,雖然群中有特定的成員,但群內成員可共享資訊資源,資訊在群與群之間的傳播速度和廣度不容小覷。這就使得很多訊息,尤其是部分未經證實的謠言,在群與群之間的裂變式傳播下,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而且,群聊內部沒有可勘探偵查的視窗,平臺難以及時介入,相關法律缺失,監督管理缺位,只能依靠群內成員進行自治。因此,人們在群內釋出不實資訊或謠言時,自然少了幾分忌憚。此外,相較於一些公開傳播的網路平臺,群成員之間有著一定程度的信任感,群成員對群內的資訊也通常少了幾分質疑,群因而具有強大的傳播能力。基於以上種種,如今,許多資訊傳播亂象藉由群聊而生。這也是為什麼即使王某之後在群裡予以澄清,但法院依舊認定王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傳播有風險,吃瓜需謹慎。我們可以建立“吃瓜群”,但娛樂有界限,群更不是法外之地。作為群內掌握話語權的核心成員之一,群主更要擔負起群內治理的主體責任;而作為群成員,也要有意識的維護群內的健康生態,避免群成為部分人“惡趣味”的發酵池。當然,政府也應從制度立法層面加強此類亂象治理;平臺也應加強科技創新,為亂象治理提供技術支撐。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才能震懾不良傳播者,減少甚至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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