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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老人超市拿雞蛋未付款被攔猝死,這些事你一定要知道. . .

“老人超市拿雞蛋未付款被攔猝死”引發輿論熱議。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蘇南通67歲的谷某在超市購物時,在口袋裡放了兩個雞蛋未結賬便欲離開,超市工作人員將其攔下並詢問,交涉未果後谷某突然倒地猝死。谷某的近親屬以超市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對合法權利的自我保護,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人認為,人都死了,超市不應當賠一些嗎?也有人認為,超市不該賠,是老人不付款在先。輿論歸輿論,這個案子的解決還須放到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進行冷靜的分析。

首先,超市作為用工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超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問題轉化為超市工作人員阻攔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果侵權,則超市應當向老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否。

其次,須對照民法典有關過錯侵權行為的規定,對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各個構成要件進行逐個審查,在審查的順序方面,遵循先審查客觀構成要件,後審查主觀構成要件的步驟,只要有任何一個構成要件不符合,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以損害賠償為法律效果的過錯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為(由“侵害”一詞體現)、損害、因果關係、過錯。前三個是客觀構成要件,過錯是主觀構成要件。老人的死亡是一種人身損害,符合“損害”要件。

那麼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行為是否屬違法行為呢?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所有權等遭受侵害的情形,法學理論上會認為這些絕對權遭受侵害的結果徵引了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除非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文規定了自助行為這一違法性阻卻事由,這裡的“合法權益”僅限於債權請求權。老人和超市之間成立了以雞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超市對老人享有支付價款的債權請求權,老人將雞蛋放在口袋裡未付款就準備離開,超市的債權請求權有不能實現之虞,超市工作人員阻攔老人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的所有要件,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故超市工作人員阻攔行為的違法性被阻卻,不符合過錯侵權行為的“違法行為”要件,故超市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案例(“電梯吸菸勸阻”案)的裁判要旨:“行為人為了維護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其原理即為自助行為。本案分析至此即可結束,無需探討因果關係和過錯要件。

當然,二審法院進一步分析了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行為和老人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超市的阻攔行為是老人死亡的條件,但是從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來看,正常的交涉、勸阻行為並不會導致人的死亡,因此阻攔行為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二審法院的分析值得肯定。

本案一審與二審法院的判決均有理有據,態度鮮明,沒有采取“和稀泥”的態度,法律的歸法律,人情的歸人情。超市當然可以自願給予老人家屬適當補償,但在法律上超市沒有任何賠償義務。

(作者 孫鴻亮 ,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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