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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動植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違法行為及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是,除這些違法行為之外還有一種不易被人注意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導致檢驗檢疫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給他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使檢驗檢疫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這就是檢驗檢疫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就是指不正當地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它是我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軌後出現的新型別案件,是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而由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一、

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提高依法辦事的意識,在執行檢驗檢疫任務時注意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目前,雖然《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動植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疫工作中侵犯商業秘密將受到何種行政處分,但參照有關資產評估、審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果檢驗檢疫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惡劣後果的,應當受到一定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在此,筆者也建議有關部門考慮在現行的檢驗檢疫法律中增加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或另行制定相關法規,以完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

二、

刑事責任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組織或個人,除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外,也有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

民事責任

除上述需要注意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還需要引起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注意的是,上述行為還可能要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商業秘密權利人能證明以下三個要件,則檢驗檢疫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1、確實存在損害事實。即商業秘密所有人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或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2、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確有違法行為。構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如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依據法律作出的,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3、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高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單據和檔案中的涉及商業秘密資訊的認識,加強單據和檔案的管理制度,以免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的研究,並透過立法或制訂具體規定等方式來規範檢驗檢疫人員的行為,提高認識,避免或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