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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法:投資或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IT之家 8 月 23 日訊息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釋出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 27,其中分析了一起與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專案有關的案件。

基本案情:

馬某某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原告馬某某經被告劉某某、被告常某、被告李某某三人介紹向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專案(以下簡稱威樂幣專案)投入 7 萬元本金,並於 2017 年 12 月 24 日簽訂《協議書》。依據該《協議書》的約定,馬某某訴請三被告每人補償原告 23333 元損失。

被告劉某某、常某辯稱:1。馬某某與劉某某、常某、李某某之間所謂的“協議書”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實為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好意施惠,且合同內容權利義務不對等。2。即使認定為合同關係,也不能證明馬某某遭受了損失。威樂幣專案投資僅是暫停在轄區內服務,所以馬某某所謂的損失無從談起,暫停並不能代表損失。3。即使認定為合同行為,馬某某之行為屬投資行為,其風險應當由自己承擔,另外,因政策原因導致的暫停屬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劉某某、常某應當免除相應的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們與馬某某簽訂協議當天,馬某某沒有投資威樂幣專案,我也不知道馬某某什麼時候投資的,我要求馬某某提供投資威樂幣專案的書面證明。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常某、李某某自述透過新聞報道瞭解到威樂幣專案,三人均進行投資,認為有升值空間,遂向馬某某介紹。2017 年 12 月 24 日,劉某某、常某、李某某為甲方,馬某某為乙方,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經三人介紹馬某某加入威樂幣專案,投入柒萬元,按該專案相關的規則運作,在運營過程中虧損或投入的柒萬元本錢不能收回,由劉某某、常某、李某某三個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給馬某某進行補償。如該專案運營正常順利,馬某某邀請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到歐洲七日遊。甲、乙雙方均在協議上簽字並捺印。協議簽訂後,2017 年 12 月 27 日,馬某某透過銀行向常某轉款 7 萬元,常某將該筆款項轉入負責出售數字貨幣的案外人崔某某賬戶,並幫馬某某註冊了賬戶,該賬戶由馬某某本人登入使用。2018 年 1 月 17 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支付結算處下發銀管支付(2018)11 號《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下發後,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馬某某等人開設的威樂幣賬戶均無法開啟,無法流通使用。故馬某某依據四人簽訂的《協議書》,要求三被告補償其損失 69999 元。

裁判結果: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馬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IT之家瞭解到,山東高法認為,

網路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