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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賞制度建構研討會:審慎看待直播打賞“冷靜期”論

中新經緯11月17日電 (王玉玲)近年來,網路直播以破竹之勢,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已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新職業、新業態、新生活方式。根據《中國網路表演(直播)行業發展報告(2021-2022)》,截至2021年12月,中國網路表演(直播)行業主播賬號累計近1。4億。另據第49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直播和短影片使用者規模連年攀升,使用率不斷提高,整體呈現大幅增長趨勢。

同時,直播打賞作為直播領域重要的商業模式,其行為屬性認定、責任分配的規則尚未清晰,給直播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一定困擾。因此,直播打賞行為屬性認定和責任界定、規則建構,對於保障直播行業交易安全和發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科學認識直播打賞,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直播打賞制度建構研討會在京舉行。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釋出了中心研究團隊最新研究成果《網路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研究》(以下簡稱“報告”),多位來自知名高校、研究機構的學者圍繞直播打賞的社會價值、性質認定、法律效力和責任分配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直播成為“第二舞臺”,助力傳統文化傳播

有研究發現,在傳統文化直播間,觀眾用打賞表達對內容的認可,從業者用打賞收入精進技藝,使傳統文化內容的生產、創作進入可持續的良性迴圈,有助於傳統文化傳播自發生長。越來越多的藝術家和文藝演出機構開始嘗試線上直播。

例如,過去一年抖音演藝類直播超過3200萬場,場均觀看人次超過3900人,相當於每天都有近9萬場中等規模的演出在抖音上演;抖音非遺類直播每天開播1617場,打賞總收入同比增長533%。

中國藝術研究院副研究員孫佳山 受訪者供圖

中國藝術研究院副研究員孫佳山分析,從演藝行業的角度看,“第一舞臺”是指傳統院團線下實體演出的具體場所,而網路直播已經是愈發重要的“第二舞臺”。直播“第二舞臺”開始影響、塑造“第一舞臺”,甚至開始影響一些藝術本體的外延,很多領域都在發生著悄無聲息的積極變化,直播對於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有著很好的助力作用。

孫佳山指出,網路直播突破了傳統線下演出的物理空間限制,讓線上觀眾有了更好的視聽體驗。對於藝術院團、非遺的直播打賞等,要進一步發揮直播打賞對於優秀傳統文化傳播、傳承和保護的積極助力作用。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崔迪 受訪者供圖

在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崔迪看來,網路直播不僅能夠助力傳統文化的傳播與傳承,其本身已經成為一種文化,它的日常性、普通性恰恰成為了文化的一個基礎。

崔迪指出,之所以可以將網路直播看成一種流行的文化形態,主要有幾點原因。第一,首先,網路直播依託於特定的技術模態或介質,同時具備一定的商業文化;第二,網路直播具有流行度高、門檻低、容納度高的特點;第三,直播發展出有特色的表達系統,其中的流行語或者一些表達方式已經融入我們的日常生活,同時,相對於其他直播形式,網路直播的形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這也意味著它變成了相對獨立的文化門類。

多數直播打賞是網路服務下的文化消費行為

清晰界定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與關係是科學認識直播打賞的前提與基礎,也是本次研討會的重要議題之一。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教授王四新 受訪者供圖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教授王四新表示,網路直播逐漸發展成為新職業、新業態、新生活方式。從科學認識直播打賞上講,需要對直播打賞中錯綜複雜的關係以及關係模式進行探討。“怎樣把法律關係搞清楚,科學合理制定規則,還有很多新問題需要探討”王四新說道。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健 受訪者供圖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健指出,直播已經發展成為市場經濟不可忽視的一部分。以非對稱的資訊經濟學理論來解釋的話,直播打賞是一種交易,但是跟傳統交易不一樣,因為它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一般來說,使用者需要先購買或兌換虛擬禮物,然後用禮物去打賞主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支振鋒 受訪者供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支振鋒提出,網路直播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演藝直播,即提供某種知識或才藝;另一類是直播帶貨。如果將網路直播和傳統演藝進行比較,直播打賞其實是主播向用戶提供網路表演服務或網路知識服務,使用者透過打賞的方式支付費用。因此,網路直播中的表演服務或知識服務,與傳統演藝或線下物理空間所提供的服務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之間存在共性。

上海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玄 受訪者供圖

從法律關係來看,上海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玄表示,直播打賞是一種消費服務,屬於服務合同行為。吳玄認為,可以對直播內容進行分類,比如直播帶貨、知識付費、才藝表演以及個人生活分享等不同型別。對於直播打賞的法律規制,吳玄認為,不應當對直播內容進行“三六九等”的劃分,可結合主播之前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程度,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從而科學認識直播打賞,保障網路直播行業有序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 受訪者供圖

報告透過對政策檔案和學者主流觀點的分析也發現,直播打賞屬於網路新業態下的非強制性付費行為,構成服務合同關係。比如七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將直播打賞界定為網路使用者的消費行為,平臺和主播屬於資訊和文化產品提供者,直播打賞是網際網路背景下的付費行為。

報告提出,網路服務合同觀點是當前學界關於直播打賞行為法律性質的主流觀點,認同使用者將虛擬禮物傳送給主播的行為是新型的消費行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理由在於,首先,用於打賞的虛擬禮物的財產屬性並不確定,打賞很難被認為是簡單的“無償”財產贈與。其次,打賞行為符合消費的對價性特點,打賞使用者獲得針對主播的特定服務和平臺增值服務等。最後,網路服務合同觀點不僅符合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關係,維護交易安全。

主播成為職業新選擇,應鼓勵職業直播人才發展

網路直播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新職業、新業態、新生活方式,平臺主播作為從業人員人數也在快速增長。根據《中國網路表演(直播)行業發展報告(2021-2022)》,2021年中國網路表演(直播)行業市場規模達1844。42億元,網路表演(直播)行業主播賬號累計近1。4億。平臺主播多屬於線上兼職型就業,月收入3000至5000元的中腰部主播居多,收入中來自打賞的部分在50%以下,高收入的“頭部主播”數量佔比較少,收入分佈較為均衡。

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楊雅 受訪者供圖

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楊雅分析,從職業型別來看,直播主播既是一種“新職業”也是一種“心職業”,這意味著人們就業觀念的突破、認知的突破以及選擇的突破。

楊雅提出幾項建議,第一,全社會對職業選擇取向應該更加尊重包容。“體面勞動”更易提升主播的職業效能和結果預期,塑造職業興趣,為達到預期的成就而努力,這也是整個直播行業逐漸打造職業成熟度的反映。第二,培育積極心理資本,傳播主播的正能量。未來打算將直播主播作為職業選擇的個體,要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價值觀,提升心理韌性,在仰望星空的同時也要有腳踏實地的態度。第三,關注直播主播的職業成長規劃,最佳化人才培養體系。第四,構建多層次多主體的內容體系,傳遞主流價值觀。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娜 受訪者供圖

關於主播的職業成長規劃,中國傳媒大學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娜建議,應推動主播職業化,激勵主播群體向更高層次成長,形成一種良性的、穩定的、持續的職業發展路徑。《2021年中國短影片和直播電商行業人才發展報告》指出,在短影片和直播電商領域預計從業人員缺口中,網路主播佔比可能達到52%,網路主播職業的人才需求相當旺盛。在網際網路營銷師已成為國家認可的新職業後,網路主播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走向職業化發展道路,應該提上日程。

“根據《網路主播行為規範》規定,涉及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未來,如果網路主播成為正式職業,不排除也將有相應的職業技能標準或類似資質方面的標準出臺,激勵主播群體向更高層次成長,形成一種良性的、穩定的、持續的、職業化發展路徑。”周麗娜說道。

審慎看待打賞“冷靜期”論,科學規範直播行業發展

針對個別直播打賞問題,有觀點建議強制設立打賞冷靜期制度。報告指出,統計資料表明,直播打賞並未造成使用者群體因打賞而遭受嚴重利益侵害的情況。一般來說,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商品購買,不適用於接受服務,因為直播打賞與消費者冷靜期的傳統適用語境存在本質不同。此外,直播打賞並不存在因資訊不對稱而引發的盲目決策問題。

“設定直播打賞冷靜期在理論上存在正當性問題。如果對直播打賞設立冷靜期,也就是允許使用者對自己已經實施的消費決定反悔,容易造成市場上形成不講誠信的氛圍,不利於激勵主播創作積極性和直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劉文傑說道。

據此,課題組建議,直播平臺可以設定消費提醒功能來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即平臺在使用者準備打賞時給予提醒,幫助消費者想明白是否真的要進行打賞,如果使用者想清楚後打賞,那麼打賞就不可以輕易撤銷。打賞提醒可以採取平臺設定與使用者自主設定相結合的方式,即使用者設定優先,使用者沒有自行設定,則啟用平臺的預設設定。

北京郵電大學法學院教授崔聰聰 受訪者供圖

近年來,直播平臺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北京郵電大學法學院教授崔聰聰稱,未成年人打賞涉及身份識別、打賞行為的效力以及是否需要監護人的同意和追認的問題,目前面臨的主要法律糾紛就是未成年人打賞的法律效力問題。在糾紛中,怎樣識別未成年人身份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也是難點。

崔聰聰表示,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主要看其精神狀態以及年齡,這線上下交易中比較容易判定,但線上平臺在識別未成年人身份上存在一定困難。“有沒有一種有效的技術手段,既能夠有效識別使用者是不是未成年人,又能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保安或隱私。”崔聰聰建議,只採集身份證號碼的部分欄位,既能識別使用者是否未成年人,又不至於收集身份證的全部欄位,同時與身份證資料庫進行有效,確定使用者是否為未成年人。

報告進一步建議,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行為的發生,需要全社會的參與,理性分配多元主體的責任。直播平臺需努力實現未成年人的準確識別、打賞的風險提示,加強對主播及其所屬經紀機構的管理和培訓,嚴禁主播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等行為。

課題組透過梳理發現,抖音直播透過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最佳化升級“青少年模式”、建立專門服務團隊、規範重點功能應用、加強高峰時段管理、加強網路素養教育等加強未成年人保護。鬥魚直播透過對使用裝置、行為軌跡、使用者習慣以及使用者行為模式四個維度進行大資料分析,判斷行為主體是否為未成年人。快手推出的“家長控制模式”,使用者在該模式下無法進行打賞、充值、提現等行為。保護未成年人還需要多方形成良性互動,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友好清朗的網路空間。

報告著重指出,家長是未成年人保護和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對孩子的觀察,防止孩子沉迷網路,注意保護支付密碼,預防、杜絕未成年人打賞事件發生。

在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方面,劉文傑提出四個要點,一是尊重直播打賞行業發展規律,實現協同共治。二是防範未成年人打賞。三是抵制惡意誘導打賞,避免低俗內容傳播。四是倡議分級分類管理。

“直播打賞作為一種商業運營模式,其有效執行離不開平臺所提供的技術、內容運營稽核方面的支援,因此科學合理界定直播平臺的責任邊界,顯得尤其重要,既要平臺負起責任,也不能因為部分極端個案,無限擴大平臺責任。歸根到底,直播打賞的治理目標應當是實現網路直播行業的更好發展。”劉文傑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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