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旅遊

2015年客機起飛前, 200多名乘客厭惡機長, 強行開啟3個應急艙門

12015年1月9日,凌晨兩點左右。一輛從昆明飛往北京的航班,MU2036,準備起飛。誰知,就在飛機進入滑行階段時,發生了驚心動魄的一幕。有乘客竟將飛機的應急艙門強行開啟,逼停了飛機!當乘務員過去調查時,一名導遊表示:這是兩百多名乘客,共同的決定。那麼,這架飛機經歷了什麼,為何機上乘員怨氣這麼重,要逼停飛機呢?

這輛航班,原定起飛時間是1月8日,20:45分。當時,由於昆明都在下雪,天氣原因導致飛機晚點。1個小時後,乘客諮詢延機原因。2個小時後,乘客詢問具體起飛時間。3個小時後,乘客已經不耐煩,要求賠償。眼看著飛往天津的飛機,正常起飛,乘客們的情緒,變得更加暴躁。經過協商,部分乘客獲得了200元的補助金,大夥的情緒,開始緩和。

經過漫長的等待,凌晨1:40分,乘客們終於登上了飛機。然而,飛機在滑行一段時間後,又停了下來,並關閉了空調。原本對延誤不滿的乘客,得知飛機不能起飛,再一次暴躁起來。工作人員解釋原因,是因為飛機要除冰。原來,飛機在冬天,很容易結冰,為了保證安全飛行,飛機必須有個除冰的過程,而關閉空調,是除冰的必要程式。

當時,在MU2036前面,有7架飛機在排隊,漫長的等待,讓乘客們心生不爽。等了一段時間,除冰結束,飛機終於起飛了。令人意外的是,飛機剛進入滑行階段,又再一次逼停了!這一次被逼停,不是天氣,不是除冰,而是人為。3個應急艙門被乘客,強行開啟。那麼,乘客的動機是什麼呢?

2飛機被逼停後,乘務長去調查情況,看看是誰開啟的應急艙門。有個女導遊站出來,呵斥道:這是兩百多名乘客,共同的決定。乘務長意識情況不妙,急忙報警。派出所接警後,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帶走25名乘客調查。由於飛機上沒有攝像頭,警方只能透過詢問乘客,排查出事情的經過。調查的結果是,警方決定,對導遊李女士,拘留10天。那麼當時,飛機上發生了什麼?為何導遊被拘留?

警方給出兩點理由。第一,李女士編造飛機不安全,引起乘客恐慌。第二,李女士汙衊機長情緒不穩定,煽動乘客鬧事。原來,飛機在等待除冰時,機艙內關了空調。有個客人患心臟病,感覺很悶,按了服務鈴後,想讓工作人員過來。

然而,工作人員一直沒有出現。恰巧,這名乘客,是旅遊團成員。導遊李女士擔心他身體出問題,起身去到前艙,想找機長說明情況。據她回憶,當時機長開著駕駛艙的門,走了出來,指著乘客說:你能死嗎?能死就死在這,不能死就回去等。這句話,徹底激怒了女導遊。

回到位置後,她告訴團員,機長情緒不穩定,罵人,揚言飛機很危險,不能起飛。這句話,一傳十,十傳百,在整個客艙引起了騷動。就在飛機開始滑行時,有個旅遊團成員,強行打開了應急客艙,為的就是逼停飛機。然而,女導遊不服這個行政處罰結果,在拘留10天后,她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道歉,並判決該行政處罰違法。

她的理由是:第一,應急艙門,並不是她開的。第二,她並沒有煽動鬧事,這是在履行導遊職責。那麼,真相是什麼?法院會同意她的訴求嗎?

32015年4月28日,昆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該案件,最重要的點是,導遊的行為,和團員開應急機艙門,是否有因果關係。因此,導遊的行為,變得相當重要。在警方看來,導遊多次帶頭叫人喊口號,這一點,乘客和團員都可以作證。

有一名團員指出,揚言機長罵人的,編造飛機不安全的,都是導遊說的。正是她編造了資訊,煽動了乘客情緒,擔心飛機不安全,所以才有偏激之舉。因此,按照我國法律,拘留10天,完全是合法行為。

導遊李女士則認為,自己並沒有煽動,所有的都是事實。她表示,自己之所以吐苦水,完全是因為機長情緒不穩定,很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另外,團員有心臟病,萬一真的出事,後果不堪設想。她認為,從始至終,自己都沒有任何煽動行為,這一點,乘客都能作證。因此,被公安局拘留10天,壓根就是違法。

很明顯,兩方的證詞,有明顯的衝突,雙方的證人,也出現矛盾。那麼,究竟哪方說的才是事實,法院又會怎麼判呢?首先,法院先去了解,本案中最大的矛盾點:機長究竟有沒有罵人?警方表示,“罵人”者,根本不是機長,而是副駕駛員。當事人表示,當時,有個乘客表示,自己身體不舒服,表示自己要死了,需要他開啟艙門,讓他透氣。

他當時就嚴厲制止了乘客,然而,乘客態度惡劣,繼續重複了幾次,要求他必須開啟艙門。副駕駛員怒了,順著他的話回答:你真的要死了嗎?如果你真的覺得身體不舒服,我馬上請示機長,把飛機拖回去。當時,乘客並沒有告知,自己有心臟病,只是一味要求,自己要死了,命令副駕駛員開艙門。這些話,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導遊回到座位上,無限放大這句話的惡意,最後引發了偏激行為。在開庭時,法院要求公安局和導遊,各拿出證據。公安局代表,拿出了調查時的證人筆錄。女導遊,拿出了多人的證人證言。然而,她並不清楚,所謂的證人簽名,是否都是證人本人的簽名。在法官看來,這份證據,有明顯的瑕疵。因此,法官採納了公安機關的證據。

這時,女導遊感覺理虧,換個新的申訴點,表示拘留10天,處罰太重。法院擺出了法律明文,在國家治安處罰方面,女導遊的行為,應處於10天以內的行政處罰,並扣款。因此,法院認為,公安局理解法律準確,量刑適度。最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女士的請求。李女士不服判決,再次向中級法院上訴。

42015年7月10日,案件進入二審。經審理,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整起案件中,李女士明明沒有開艙門,卻被拘留10天。原因是,她是罪魁禍首。她一直強調,自己是在履行導遊職責,為了顧客安全著想。然而,她在作為導遊的同時,更應是一名乘客,應優先遵守公共安全的規則。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大家怎麼看,歡迎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