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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外嫁女分紅引發糾紛:農村嫁出去的女兒,真是潑出去的水嗎?

農村有著廣袤的土地,很多不僅能夠耕種,還有更多的利用價值,特別是用作商業開發的農村土地,所在的村組都會有一定的收益,這部分收益大部分是用分紅的形式回饋給村民的。

很多人認為,農村土地收益分紅必須是在經濟組織成員內分配,這裡就牽扯到一個問題,農村已經嫁往別處的女性到底算不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可以在原經濟組織內分配紅利嗎?

這件事發生在貴州省雷山縣,也是因外嫁女分紅引發的糾紛,很多村民認為,外嫁女在原家庭不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並以此為由取消了三名外嫁女的分紅權益,這個說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規定?一起來看看來龍去脈。

鄒大牛和王春花一直生活在雷山縣一個較為偏遠的山村,並生育了三個女兒,分別取名叫鄒霞、鄒鳳、鄒麗,雖然養女兒十分辛苦,但一家人十分團結友愛,也算是幸福之家。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三個女兒長大成人之後,相繼嫁到了村外,但因為父母均不願外出與女兒們一起生活,還是依然固守著這片祖輩賴以生存的土地,所以鄒霞三姐妹只有由著老人的想法對他們進行了妥善安置,三姐妹輪流回家照顧老人。

隨著時代的變換,鄒大牛所在的村莊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原生態的環境引來了旅遊開發的浪潮,村民們也跟著得到了極大的利益。特別是鄒家所在的村民小組有一處集體宅基地被景區租用,每年都會給組民們分獲,無形之中增加了鄒家的收入。

三個女兒雖然外嫁,但戶口並未遷走,依然在鄒大牛的戶口簿上,組上在登記分配成員時,是按照戶口本上的成員進行統計的,也就是說集體分紅鄒大牛一家還是五人份,組民們也並無其他意見。但月會圓,事會變,特別是有利益的事情在農村那是相當敏感的。

鄒大牛和王春花還在世時,大家都沒有異議,但隨著老兩口相繼去世,到底應不應該保留鄒霞三姐妹的分紅立即被提上了小組的議事日程,經過小組成員再次議定,認為三姐妹屬外嫁女,並沒有在以小組為單位的經濟組織之內,原本就多吃多佔,應當取消分紅許可權。

領取了多年的分紅說沒就沒了,三姐妹肯定不會服氣,認為自己姐妹三人雖然外嫁,父母也已經去世,但戶口並沒遷移,依然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之內,應當享有集體經濟收益的分紅權益,因此要求按照此前的分紅協議明確的家庭人口進行分配,但並未得到小組的採納。

一石激起千層浪,由於認為自己應當擁有的權益被無端取消,三姐妹與村組幹部之間的矛盾日深,加之這個決定系組民們集體討論而形成,各種關係摻雜,導致三姐妹與鄰里之間、親戚之間的關係也降到了冰點。

不過三姐妹到底還是有些見識的女子,也知道長期和村組和村民們對抗不是辦法,最終決定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到底該不該三姐妹得到分紅,應該由法律說了算,這也是一種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一件好事情。

農村土地爭議不是小事,法院在收到三姐妹的訴狀之後經過認真分析研判,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普法契機,畢竟村民們包括村幹部在內,對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原則等法律法規還是認知模糊,有些僅憑自己的想象在辦事和主張,也形成了很多糾紛。

那麼,外嫁女到底有沒有權力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收益呢?其實在農村,這個問題是有多種說法的,最常見的是很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相應分配方案或村規民約的時候,都會自覺不自覺地剝奪了外嫁女的權益,認為只有在村上留存的人們和有兒子的家庭才能享受集體分紅。

這種認知其實是基於一種傳統觀念所產生的誤區,跟法律法規是相悖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也就是說,完全以已婚嫁的女孩無論戶口是否還在本村民小組,其本人、配偶和子女都不能享受收益分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一種殘留的封建傳統的認知,應該受到擯棄,而不是維護。

況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由此可見,鄒霞三姐妹提出的訴求,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會被法律所支援的。但鑑於訴辯雙方的這種特殊關係,而且村民小組內的成員不是親戚就是朋友,維護雙方的關係也是一種調和矛盾的手段,承辦法官決定利用調解的方式處理這起爭議。

經過組織該村民小組其他家庭成員代表參加,透過現場以案說法,釋法明理,使村民們都瞭解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同時對此前制定的明顯與法律法規相悖的鄉規陋俗給出了修改建議,徹底改變了村民的陳舊觀念,最終三姐妹成功拿到了擱置四年的分紅2萬餘元。

其實本案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中是十分常見的一種糾紛型別,現實中,多女戶的家庭一般很少將外嫁的女兒戶口遷出去,大部分的女兒或父母都覺得保留戶口依然算是一家人,給老人也好還是外嫁女自己也好是一種心理安慰。

還有就是如果外嫁女的孃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收益分紅,即便長期在丈夫家生產生活的外嫁女,也是不願意將戶口遷出去的。但其他村民的想法恰恰和這些外嫁女相反,畢竟多一個人,自己的收入就會少那麼一點,擱誰身上都不會願意,這就形成了一種矛盾。

因為這就相當於說明外嫁女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不應當認定外嫁女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但如果女孩在出嫁外地之後,仍然與父母保持相對穩固的聯絡,並繼續耕種原村土地,按時履行了相應義務,也沒有改變原有的生產生活方式,應當和其他村民一樣享有分配權。(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