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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目的,難道就是讓沒有犯錯的人退讓一步,來承擔整個後果!

可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調解工作變得越來越沒有下限。下面故事中的劉女士一家遇到了個比較奇葩的調解員。劉女士家本來是南北通透的,採光也特別好。白天的時候,根本就不需要開燈照明。可現在,即便是中午,劉女士家也要開燈,才能正常生活。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在劉女士家的南面堵了一面牆。這面牆不僅擋住了劉女士家的採光,更堵住了她的心,讓她一家人鬱悶得不行。原本公共的平臺,現在卻私自搭建違規建築,劉女士家的採光、通風、隱私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面對鄰居的違規建築,在修建期間,劉女士就向有關部門投訴過。相關部門也下達了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可對方還是不管不顧,哪怕是到了截止期限,鄰居還是在正常施工。劉女士找到裡面的施工人員,瞭解相關情況。得到的答覆卻是不清楚不知道。

沒有辦法,劉女士只能找來居委會的相關人員來調解。可讓劉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調解人員給出的最終調解方案居然是讓劉女士把房子給賣掉。劉女士的家人聽到後,更是氣憤不已。面對劉女士一家人的質疑,調解人員給出的答覆是,他們只能調解的權利,沒有執法權,不能強拆。

點評:

看到此事,想必各位網友和小編一樣,十分的不解和氣憤。劉女士一家明明什麼事都沒有做,什麼錯都沒有犯。為什麼最終的責任,卻讓劉女士一家來承擔。做了壞事,犯了錯的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著這一切。

如果賣掉房子問題就能解決的話,那要法律還幹嘛。新搬來的住戶難道不會面臨相同的問題嗎?按照調解人員的思路,如果有人把他家孩子給殺害了,是不是不應該給犯人判刑,讓他家再生一個孩子,不也就解決問題了。如此這般,警察和法律存在的意義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