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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廈門男子遭起訴,只因借朋友一樣東西!這種“躺賺”的錢要不得!

3個小時就能淨入600元!

只需要你出借一樣東西

這樣“躺賺”的好事到底能不能做?

近日,廈門市湖裡區檢察院

對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件

提起公訴

男子王某某因賺了這600元錢

而成為詐騙幫兇

看下事件經過

去年9月9日

王某某在路邊遇到朋友羅某

(另案處理)

羅某悄聲問他:

“想不想賺點錢?”

得知羅某要借銀行卡“跑”賭博流水

王某某仍答應租借

兩人談好以3小時600元的價格成交

隨後,羅某帶王某某來到一處民房。進入房間後,王某某交出自己的手機、網銀賬號和密碼等供對方操作,自己則在一旁等候。

2個小時過去了,王某某的一個銀行賬號被限額,無法轉賬,他又將自己的另一個銀行賬戶交出來。3小時一到,王某某“賺”到了600元。

不久,事情敗露

警方審查認定

在這3個小時裡

王某某名下兩個銀行賬戶共收取轉賬19筆

其中部分為涉詐騙贓款

被騙的屠女士遠在江蘇常州,她報案稱,她在網上誤信了關注淘寶店鋪即可返利的騙局,對方以充值下注、繳交罰金等名目騙了她29。1萬元。警方查明,其中5萬元轉入了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另一名受害人被騙6萬餘元,其中1。9萬元轉入王某某的銀行賬戶。

檢察官認為

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

《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

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某事後很後悔:

“我將賬號借給別人去跑流水,就是貪小便宜,想著賺點錢,沒想到犯法了。”

小編搜了下

類似王某某遭遇的人還不少

不少年輕人

貪圖蠅頭小利

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U盾

及對公賬號、手機卡等重要物品

出借或出售他人

成了詐騙鏈條上的“工具人”

輕則徵信受損,影響貸款、就業

重則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這買賣的,壓根不是自己的卡

而是自己的人生!

檢察官提醒:

別讓自己成為幫兇

檢察官提醒

買賣、租借“兩卡”

均屬於違法行為

切勿買賣、租借給他人使用

“斷卡”行動所斷的“卡”,一是手機卡,包括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還有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絡卡;二是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其中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後,溫馨提示:

不是所有錢都能賺

當心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彭菲 通訊員:湖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