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娛樂

以德治國、還是依法治國,諸子百家各持己見,得出了怎樣的結論

從春秋時代到戰國時代,百家爭鳴持續了三百多年,在此之中,各個學派都有自身的主流學說和思想,對於如何治理天下提出了自己的主張,雖然他們的主張各有不同,可是歸根結底,我們卻可以將其大體分為兩個方面。

實際上,無論諸子百家思想主張下的具體行為措施有多麼不一樣,他們最終的思想都要匯聚為兩個點,

其一為德治,其二是法治。

無論是儒家的仁義道德也好,還是法家的兼愛也好,又或者說是道家的無為,這些就算是並不以人為本,但也絕對是從人出發提出來的理念,哪怕是道家所說的天道,也是希望人順應自然萬物的道理,這一切都與自然有關。

或者說,都是自然而然的過程,所有的天道和道德,都是自然延伸出來的,也並不是強制性的要求,都是人們內心深處自發對於自己的約束,

這實際上就是德治

,以道德來治理國家,讓人們自己約束自己。

而與之相對應的是法家的法治,法治理解起來相對簡單,就是透過強制性的法律條文來規範人們的行為,把所有人的行為規範在一個同樣的框架之下,不再依靠人自身的自覺,而是依靠制度的強制。

幾百年來,諸子百家雖然進行了各種各樣的爭論,但最終他們所有的爭論都匯聚到了德治與法治,至此,一個國家到底是要進行德治、還是法治,就成了戰國時代百家的最後爭鳴。

那麼,德治與法治的內涵到底是什麼呢?各持己見的諸子百家又有哪些理由呢?本篇文章我們就重點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深入剖析一下德治與法治的內涵。

按理來說,德治和法治的爭論是從孔子的時代開始的,魯昭公二十九年,也就是公元前513年,魯國鑄造邢鼎,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行為,等同於將刑法的條款向國民公開,可以看作是法家思想實踐的先行。

畢竟,法家的主張就是法莫如顯,實施法律的結果應該是使民知之,所以,法必須要公開,要公開才能公正,要公正才有公平,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也就是說到這個時候,法治已經開始登上歷史的舞臺,並且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行為認知當中。可是對於魯國這樣的行為,孔夫子是反對的。

反對的原因很簡單,就是要維護禮治,在孔子的認知中,維護禮治就不能公佈刑法條款。為什麼呢?因為禮治的核心是尊尊,第一個字是動詞的含義,應該解釋為尊崇,而第二個尊則,是名詞,需要解釋為尊者,就是說要尊重身份貴重的人。

可是在一個國家內部,制定刑法條款的必然是身份貴重的,同時,刑法的裁量權也要由身份貴重的人把持,這是一個劃分階層的國家,所必然擁有的體系形態。

但問題在於,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在是“察”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民眾都能看到頂上的法律條文,那麼他們就會知道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犯法的,也會知道犯法之後,要承擔怎樣的後果,同時,也會了解如何才能規避犯法的行為。

如此一來,人們就有了自我約束的框架,也有了對自身行為的準確認知,同時也會了解到所有的人都必須要遵循頂上的法律,如此豈不是所有人都平等了嗎?或者說,所有的人都被同樣的法律條文對等對待了嗎?既然如此,那麼人們又怎麼還會去尊重身份貴重的人?畢竟既然大家都要遵守同樣的條令,那誰又比誰尊貴呢?

所以,如果真的要鑄造並興鼎,真的要把鼎上的條文公佈出去,那麼,人們就只會尊重鼎,尊重法律,到那個時候誰還會維護身份貴重的人呢?因此,孔子反對公佈刑法的行為。

那麼,為什麼孔子會如此反對呢?難道他是想要維護貴族的特權嗎?其實不然,孔子這樣的行為只是他認為認知導致的一種結果而已。

實際上,孔子並不是要維護貴族的特權,而是希望維護德治。所謂的德治就是以德治國,透過道德的手段來治理天下,而道德的手段實際上指的就是禮法,或者說西周的禮樂制度等。如此,在孔子的理論體系中,道德是區分人們身份最為主要的標準,最有道德的人就應該是權力最大的人,或者說權力最大的人必須擁有最高等級的道德。

所以,相對來講身份地位處在低階層的人,就需要向高階層的人學習,自然而然也就要向高階層的人表示尊重。

所以說,在孔子以德治國的體系之下,人們必須要尊重的是高階層的人,因為高階層的人擁有最高的道德。雖然,實際上並不如此,可是按照孔子的理論推斷的話,必然會得出這樣的結果,因此,孔子並不是想要維護貴族的特權,而是在他的認知當中,身居高位的人就要有高道德,即便沒有也需要培養。

總之,只要身處高位,就必須道德高尚,而既然道德高尚,那麼,就有得到人們尊重的必要,所以人們必須要尊重身份貴重的人。

同時在孔子看來,如果公佈刑法,實施法治,不但會讓人們不再尊重身份貴重的人,同樣還會磨滅人們的羞恥心。

孔子曾說,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恐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要用政令來引導人民,用刑法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那麼,人民群眾可能真的不敢再犯罪,但不敢犯罪並不代表著不想犯罪,有的人可能只是礙於法律的嚴苛不敢動手,但是內心深處卻沒有羞恥心,一旦得到一絲一毫的機會,他們依舊會損害他人或者社會的利益。

可是,如果用道德來引導人們,就會讓人們從內心深處明白犯罪的行為絕不可取,如果用禮儀來規範人們,就會讓人們知道羞恥,並且能夠自律。也就是說,孔子認為實施法治是治標不治本的,它只能讓人們恐懼,讓人們害怕,並不會讓人們不敢,不能從實際上讓人們知道不對。

而這就是孔子堅持德治最為主要的原因,畢竟不想作惡和不敢作惡是不一樣,而且相比之下,必定是前者更好。

但在韓非看來,孔子的理論根本就實現不了。韓非認為,人們之所以會幹壞事並非是所有的人生來就有這樣的癖好,雖然他說人性本惡,但韓非所說的惡也有惡的條件,而這個條件指的就是利害的驅使。

所謂利之所至,趨之若鶩,害之所顧,避之不及。

如果利害關係不大,那麼,人們可能還能講點道德,做什麼都無所謂,沒關係,但是如果一旦誘惑和慾望沒有辦法被抵禦,或者說受到的危害難以忍受,那麼,人們恐怕就什麼都顧不上了。

所以,韓非認為,君主治國必須要左右開弓,要有賞有罰,對於做得好的人就加以獎賞,對於做的壞的人就加以懲罰,並且懲罰和獎賞要有對應的標準,同時,這個標準也要適用於國家內部的所有人。

再者,為了刑法管用,韓非主張獎賞要明確要慷慨大方,要說話算數,要讓人覺得有利可圖,罰就要心狠手辣,從重從快,讓他們擔憂的魂飛魄散,所謂執法要統一,立法要持重,法令要公開,高官厚祿,嚴刑峻法,說一不二,令行禁止,這就是韓非的法治原則,也導致了他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高壓之下必有良民的基本觀念。

由此可見,作為德治代表的孔子和作為法治代表的韓非,他們的觀念是針鋒相對的,甚至我們可以說在他們的觀念之下,如果要德治就完全用不得法治,如果用法治就完全要不得德治。可問題是,孔子所說的德治和韓非所說的法治真的是我們所需要的嗎?其實不然。

孔子的言論有一定的道理,這個世界上的絕大部分人,確實有一定程度上的羞恥心,有一定程度上的道德感,在很多方面也可以用道德的標準去約束自己的行為,但是,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當人們並沒有受到過多程度的迫害,且講道德的時候,道德心和羞恥心都有約束的能力,可是,對於一個不講道理的人,對於一個已經被社會或者是他人壓迫到無以復加地步的人還能夠講究道德嗎?這時候就很難說了。

而問題恰恰就出在這個方面,並不是生活在社會上的所有人,都從一開始就講道德,也不是生存在這個社會上的所有人,都能夠保證自己的生存空間,試問,一個連生命都無法保證的人,難道還能要求他們講道德嗎?

或許對於孔子和孟子這樣的聖人可以,他們可以捨生取義,但像孔子、孟子這樣的聖人又有多少呢?絕大部分都是普通人而已,既然是普通人就不能用聖人的標準去要求。

孔子的德治在極大程度上,只能應用在那些講道德的人身上,只能應用在那些生存環境相對安穩的人身上,對於處在動盪中流離失所的難民,對於壓根就不講道理或者沒有接受過道德教育的人,德治是起不到作用的。

對於這些人,或許只能應用韓非的法治,不要企圖讓他們不想,只需做到讓他們不敢。這麼看來好像是法治更有作用一點,但事實上,韓非的法治也存在著弊端。

其實,以韓非為代表的法家的問題,並不在於執法而在於立法,因為我們現代人的角度,一個國家為什麼需要法律呢?是為了保證國家的長治久,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生活幸福。

在韓非等法家子弟的角度上,一個國家需要法律的原因在於要鞏固君主的統治,如此一來,當一個國家應用法家的觀念實施法治的時候,帶來的就是文化專制和思想專制的弊端。韓非曾說,

共民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刀劍之捍,以斬首為勇。

就是說,一個國家不需要有一切文獻史料,不需要有一切思想遺產,這樣的思想無疑是極端的,在這樣環境下成長的國民,他們大約也只能成為以斬首為勇的殺人機器,如此,法治就成了冰冷的控制手段,剝奪百姓的利益,加強君主的權力,成為了君主稱霸的資本,這樣的法治並不是絕大多數人想要的法治。

所以,到了這個時候,其實我們也就陷入了兩難的境地,韓非的法固然能夠成為君主集權的工具,固然能夠在那個時代裡更好的保證君主的權力,更好地推動歷史的發展,但卻也能更大規模上造就血腥。

與此同時,孔子的德雖然不能約束所有人,甚至對於不能約束的那部分人也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孔子的德卻也是君主之德,也是一個合格的君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那麼,到底是德治呢?還是法治呢?

事實上,對於這個問題,諸子百家並沒有改出答案,或者說對於這個問題,先秦諸子已經回答不了了。

從孔子到韓非,先秦諸子競相爭鳴,影響了我們民族思想文化歷史

,又留下了一大堆至今讓人困惑不解和爭論不休的問題,其中就包括如何治國,是德治還是法治?可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來思考,一個國家又為什麼必須要在德治和法治當中選擇其一呢?二者兼備,共同治理,難道不會有更好的結果嗎?

所以,真的延續到這個地步,我們或許需要跳出儒家和法家的爭論,如此一來,斬斷爭論就不再困難了。

治國到底是要以德、還是以法?

這個問題很簡單,必須要依法,德是人的生存的條件之一,但是德並不具有可操作性,無論是領導者還是底層人民自身,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並不能直接控制道德,也不能直接控制人們去遵守道德,因為違反道德的人實際上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懲罰措施。

但是,法律卻不一樣,法律條文是明晃晃地擺在那裡的,它有實際的可操作性,也更方便讓人們遵守,讓人們警醒。

所以,依法治國是必須的,但是以法治國的同時我們卻不能忽略道德的作用,因為一個人如果沒有道德,那必定是偽善的,如果一個國家造就大量的偽君子,這個國家的發展必然會受到很大的阻礙,所以,我們不妨將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以道德來教育人,以法治來約束人,這樣達到育人和約束的雙重目的。

當然,時至今日,關於治國的爭論並沒有完全的解決,諸子百家三百年的爭鳴也沒有結論,只不過沒有結論是很正常的,很多時候一個問題的存在,並不是必須要有結果才能證明問題有價值,思考問題的過程有時候更加重要。

所以,在如何治理國家的問題上,在是以德治還是以法治的選擇上,我們並不需要一邊倒,並不需要非此即彼,我們更加需要考慮的是,為什麼要有法律?又為什麼要有道德?對於這幾個問題的思考過程,或許才是影響國家發展最為主要的方面。

其實,歷史發展到今天,其向我們傳達的是法律和道德同等重要的理念,沒有法律就很難有公平公正,沒有道德,社會也很難有人情味,所以,在發展的過程中,雙方必須要雙管齊下,至於如何雙管齊下那就要依靠社會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