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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外文勞動合同應“一配一”

讀者

夏芸

近日反映說:“

我是一家外企職工。在我

入職時,公司與我簽訂了一份全外文的勞動合同,當時我也沒有在意。

轉眼數年已過,由於種種原因,公司欲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我認為,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便爭論了幾句。交涉未果,我準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哪知,同事告訴我,由於我簽訂的是外文的勞動合同,仲裁對這樣的勞動合同是不認的。不知同事的說法對不對,我該怎麼辦?

分析

外文勞動合同,不能隨意籤。因為行文習慣和地方俚語等不同,加之理解方面的偏差,往往同一句話會有不同的解釋,從而加深彼此間的矛盾。而這方面的糾紛並不鮮見。十多年前,上海市郊一家外資企業的外方總經理一上任,就用英文說讓職工“回家”,按他事後的說法,是讓職工回家幾天,等候安排,但職工以為企業讓他“回家”,就是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遂發生爭議。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特別是外企,要求必須簽訂外文勞動合同怎麼辦?首先,任何勞動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簽訂外文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因此,如果企業堅持簽訂外文勞動合同,職工也要堅持同時附一份同樣內容的中文勞動合同。職工還應該要求註明:發生勞動爭議等,以中文勞動合同為準。只有透過“一配一”的方式,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準確性,減少因為合同用詞引發的爭議。

至於同事的說法,應該是存在偏差的。職工持有外文勞動合同打官司,只要符合打官司的程式要件,比如,各區外資企業(不包括浦東新區),所有的仲裁均有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承辦,官司肯定是可以打的。但是,由於是外文勞動合同,為了公平準確起見,仲裁委會要求你尋找一家有資質的翻譯公司對你的外文勞動合同進行全文翻譯,而這筆翻譯費用不低,且基本由申請人自己承擔。

(據勞動報訊息 趙竺安)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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