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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與自己生活十幾年的妻子跑了,卻“查無此人”?法院判了!

結婚登記人餘登記結婚老孫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孫某與第三人餘某申請結婚登記時出具的證據和證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與要求,被告平陰縣民政局當場審查了材料,並詢問雙方的結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及夫妻權利、義務,見證雙方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