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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剛堂找到了兒子,兒子卻不願意回到他的身邊,養父母有罪嗎?

可以理解,如果我被別人買去,養父母對我好,護我,愛我。我為何要去認親生父母。沒有感情。人販子抓到嚴懲不必說,買家也應堅決追責! 都拿感情說事還要法律幹嘛? 該伏法的伏法,這是法律底線的事;該報恩的報恩,這是感情上的事。互不耽誤,更不能互相替代! 都是中國地盤,本不應地域黑,但從28年和24年這兩件事來看,某些地方官媒不正,民風豈能不更壞?

你們只是站到生父立場上說話,但是對孩子來說,生父是不稱職的,沒看護好孩子導致被人販子拐走,同時他也是幸運的,沒有被拐賣到那些犯罪團伙,打斷胳膊腿去沿街乞討,你們以為孩子不後怕麼?人販子必須嚴懲,養父也要受法律制裁,但是生父呢?沒有盡到看護責任就沒一點錯麼?整件事下來也就只有孩子是無辜的,法律是以人為本的,突然出來個人陌生人說我是你爹,你是被買來的,你養父必須抓起來,對孩子來說太殘忍了,如果你是這個孩子你會怎麼選擇?是怨你養父買了你,還是怨你生父沒看護好你?還是跟你生父走,把養父送到監獄?

如果是拐走的,養父母和親生父母是可以走走當親戚一樣對待,那拐賣兒童的罪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自已生不出健康的孩子,要偷換別人家健康的孩子回來養,那就不同了。如果是從福利院領養的孩子帶回家好好疼愛,孩子長大應該念養恩,拐賣買別人的孩子居然還說養恩?難道河南人民都喜歡養別人家的孩子嗎?順便問一下河南人民是不是也希望把自己家的兒子給別人養?

對他好是事實,如果沒遇到好的買家會很慘假設也是很客觀。但,恩這個字不是這麼用的!不要侮辱恩!我把你打殘了,然後付高昂的醫藥費給你治療恢復如初,你會覺得我對你有恩嗎?你怕不是得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一個24年對孩子好的買家對孩子來說難道不是恩?想想那些對孩子不好的以及沒有找到買家的。相處24年的人親還是一個陌生人親?不要說我的孩子怎麼怎麼樣,如果是我肯定生不如死,找孩子的同時也希望他遇到一個對他好的買家,至少當我找到他的時候沒有殘疾,就算一輩子沒有找到他也不會受苦。

一個像商品一樣被買回去的人,買東西的人其實只不過是想要讓這個商品用起來更順心一點使用年限更長一些而已!但凡心裡有一點善念都不會將自己的需求建立在別人二十多年的撕心裂肺和血淚煎熬之上!20多年的煎熬是多麼的痛苦,心痛郭鋼堂。希望嚴懲人販子,還需嚴懲買主,他們不是所謂的養父母,他們也是犯罪的一部分。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希望國家立法,買主和人販子同罪!

法是簡化字,你去了解一下法繁體字,法律是不能摻雜人情的,不然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養父母犯了買賣人口的法應當受到審判!剩下的兒子對於父母的感情,那不是法律的範圍!希望你記得包拯為正法綱殺了自己親侄子的故事!殺了親侄子對不起自己的嫂娘,但如果不殺人人效仿,事了一句人情,還要法幹什麼!憑人情斷官司好了!殺人犯也有爹孃兒女呢,看在人情上你給他放了?

幾種觀點並不衝突。該坐牢坐牢,因為買賣人口犯罪,但這並不能否認“養恩”的客觀存在。至於“養恩”大還是“生恩”大,當事人都弄不明白,旁人還是少評論吧。其實相對《失孤》那種絕望中存希望的糾心結局來說,郭爸爸已經心滿意足了。他完成了自我救贖,補回了一直在滴血的心。“生了你,你若安好,則我心豔陽一片”。是否迴歸,是否盡孝,與兒子還健康活著相比一點都不重要。做為一個父親,本人對郭爸爸的所以經歷感同身受。郭爸爸,為父者楷模!

養父母買了他把他當親生兒子一樣養,孩子長大懂得感恩,願意和養父母一起生活很正常。親生父母雖然失去了養他機會,但是這麼多年一直尋找始終沒有停歇過,能得到孩子尚在人間而且生活的好好的。郭剛堂肯定是高興的,所以他認為孩子不管怎樣選擇都是對的。但是在廣大網友眼裡他怎樣選擇始終都是錯的。這道題不管怎樣選擇都是錯。

養恩生恩的前提是,親生父母拋棄孩子,然後養父母養育長大,對吧?像這種買孩子導致別人家庭破碎、親生父母找了24年的,談不上養恩生恩吧?如果是,那真的是替人販子打的最好的廣告了。郭新振不可能回到他親生父母身邊。因為他有穩定的工作了。當老師了。就是郭剛堂也不可能讓郭新振回去。自己的兒子找到了也有了好的工作。這就行了。現在的父母還不都是這樣嗎?只要孩子們有工作在哪都行。

兩傢俬下願意怎麼和好有愛相處那是兩家的事情,在合法前提下自主決定。但是,買賣人口是重罪,這不是封建落後的古代,也不是戰爭無序的年代,既然犯罪了,就請從重從快問責,給社會一個交代,維護好法律的權威,這不是民事調解,也不受當事人道德乞求影響,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孩子如果養了兩三年,還未成年,親生父母還會任由孩子在選擇嗎?我猜不會,木已成舟了,才無法改變的嗎?我認為孩子依然可以改變想法,只是需要時間來認知自己的身世和人生走向!再過兩年,也許孩子會明白自己親生父母的不易和痛苦,會選擇回到親生父母的身邊,而不是再留戀養父母給予的安逸和好,而無法割捨與養父母的剝離!

是個聰明的男性都不會允許人口買賣,這是原則問題。郭家不是沒有能力養,也不是棄養,他們是愛這個孩子但被人拐盜走了。因為內心善良一直尋找,無非就是怕孩子不被人善待,找著了就心安了。老郭自己養兩個男孩,夠自己養老了,完全不需要圖郭振贍養。他只是要享點天倫。郭振為人師表,對於這種社會事件應該要有作為聰明男性的立場。這是家事也是國事,犯錯的人伏法,受苦的人苦盡甘來,這才正確呀!

尋子24年,導致生父母一貧如洗,郭新振不離開養父母和他目前的工作有關,也和他養父母那點財產有關,哎,有點複雜,真不好評價……。至於養父母,既是罪人,也是多數中國人幾千年以來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封建思想的受害者,隨著這些觀念逐漸淡化和國家管理能力的日益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的事情會慢慢減少或避免。但是國法不能形同虛設,對郭新振養父母,刑責應當追,基於他們沒有虐待郭,可作為從輕處理的情形。對郭新振與生父母,我想,郭新振在不同年齡階段會有不同的想法,加之生父母和養父母年齡差了不少,時間應該會告訴我們最終結果的,相信是我們都要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