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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靚研究•建設工程編(156):施工合同糾紛中,開工日期如何認定?

“光靚研究”介紹

湖北光靚律師事務所對已經發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說法”欄目進行改版,升級為“光靚研究”,並分為十個專業編,即“政府事務編”、“建設工程編”、“房地產編”、“公司及商事合同編”、“婚姻家事編”、“醫療衛生編”、“智慧財產權編”、“刑事辯護編”、“財產保險編”、“勞動爭議編”。

光靚研究•建設工程編(156)

施工合同糾紛中,開工日期如何認定?

1.一般情況下的開工日期

2.特殊情況下的開工日期

關於工期的約定屬於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實質條款,其對於工程履行極其重要,並且工期的認定往往與進度款支付、工程款最終結算、工期索賠、逾期違約金等問題息息相關,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頻繁引發爭議的焦點,而工期往往涉及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因素,本期光靚研究將圍繞開工日期的認定展開討論。

一、一般情況下的開工日期

在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發包人於施工專案具備施工條件之後,辦理施工許可證,由發包人或監理方出開工令,書面通知施工方進場施工,此情況屬於正常履行合同,能夠合理確定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二、特殊情況下的開工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往往並非毫無爭議的履行,而在某些不同的特殊情況下,開工日期的認定存在差異性,這些特殊情況在實踐中更容易產生,進而影響整體案件,作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最高院相關司法判例,針對部分特殊情況下的開工日期認定探討如下:

  情形一

:發包人或監理方發出開工通知,但尚不具備開工條件

依據相關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的內容,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具備施工條件。那麼如果發包人或監理方發出開工令時,現場並不符合開工條件,根據《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之規定,開工日期則應當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準。

   情形二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

實踐過程中也存在雖然施工現場條件不具備,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一致,為了加快進度等原因,而在並未有開工令的情況下提前進場施工,此情形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第二款“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之規定,開工日期則以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準。

  情形三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

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即依據上述兩種情形仍無法確定開工日期,這種情況下只能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開工日期,根據《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第三款“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之規定,即綜合多項施工證據認定開工日期。

綜上所述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的複雜性,開工日期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也存在諸多爭議,而開工日期與進度款支付、工程款最終結算、工期索賠、逾期違約金等問題息息相關,發包人及承包人均應在履行過程中對相關開工日期類證據予以充分保留並留存,便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

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及認定:

一、關於開工時間的認定

廣西五建公司主張原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5日缺乏證據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廣西五建公司與柳州望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開的監理例會以及工作會議所形成的會議紀要、監理記錄表等書面記錄能夠證明工程的實際開工時間,從“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樓完成五層主體,8#、9#、10#樓要向7#樓看齊”的記載可見,廣西五建公司已經於2010年7月31日前進場施工。原審法院根據2010年3月5日監理例會記錄“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產前例會,今天定為開工日期”的記載,將實際進場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確定為涉案工程的開工日期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作者:許仁和

            梁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