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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可立重審朱應舉案 萬民稱頌袁青天

有一個蘇州吳縣的富人叫朱應舉,雙眼瞎而陰險蠻悍,一心盤算著想要收買臨近廟院和尚的田產,和尚不賣。朱應舉心生一計,將老和尚騙到自己家中,叫僕人將老和尚暴打致死,隨後給僕人以重金,令其將和尚焚屍而後封鎖訊息。很快,和尚被害的訊息不脛而走,傳的紛紛紜紜,有人揚言將向官府告發。

聽到風聲的朱應舉擔心東窗事發,心生恐懼,就找到當地一個有名的訟師(相當於今天的律師)討問對策,訟師告訴他:“要是等著別人告發還不如讓這個和尚的徒弟先去告發你,這樣反倒可以從中做些手腳掌握主動權。”朱應舉賄以重金進一步向訟師求問計策,訟師告訴朱應舉道:“你選一個前幾天進城請學官在酒樓吃飯的日子,這個事縣令也是知道的。然後把這和尚的僧徒用重金買通,使他們告發你的狀紙和口供一致,都說你在進城那天打死了他們的師傅,這樣縣令調查後就會因為時間上的矛盾點說是僧徒誣告你,而這些得到重金的僧徒也必然甘心承擔這個並不嚴重的罪名。”

朱應舉按照訟師的說法一一照辦,當任縣令問案時,朱應舉果然自辯說:“你們說的那一日小人我去城裡請學官吃飯了,我人在城裡,而家在太湖,難道還有另一個朱應舉在我家裡打死和尚不成?”任縣令說:“說的也是,學官在酒樓吃飯這事我是知道的,你們這些人說朱應舉在那天打死你師傅,這不分明是誣告嗎?你們快快從實招來。”由於僧徒已經被朱應舉重金買通,也不再刻意申辯這事,縣令當場把朱應舉無罪釋放,而以誣告的輕罪懲罰了假裝告狀的和尚徒弟。眾人見殺人兇手朱應舉竟然被無罪釋放,不知道其中原因,都說是任姓縣令被朱瞎子重金收買,所以放縱了殺人重罪。

後來這個事傳到了蘇州府推官袁節寰(袁可立)那裡,袁節寰覺得此事大有蹊蹺,決定重新問案,令衙役把朱應舉索拿到大堂審問:“你行兇殺人的事本官已調查清楚,證據確鑿,你還不招供認罪?”朱應舉素聞蘇州府推官袁可立問案大名,自知罪責難逃,不再狡辯,對罪行供認不諱,主從犯皆伏法被判重型。人們都說是任縣令受賄放縱了罪犯,而稱頌推官袁可立是青天大老爺,殊不知袁推官辦案前深入基層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案情來源於知情群眾,而任縣令偏聽一面之詞,受到了刁民朱應舉和狡猾訟師的矇蔽欺瞞。哎,聽取吳地訟師的訴狀口供,一定要慎之又慎呀。

多年後,朱應舉在服刑期間病重,而這時候動手打人的兇手也已經死於獄中,朱應舉被保外出獄。

(事見《續修四庫全書。1133·樗齋漫錄(節選)》、《聽訟 - 雪濤閣集》卷之十四 (江盈科集1)、徐復祚《花當閣叢談》卷三)

許自昌《橒齋漫錄》卷11,《續修四庫全書》第1133冊第156頁:

“吳富民朱應舉,雙瞽而悍,謀買一僧田,僧不肯售,應舉誘至家,命家僮毆殺之,隨賄其徒,火其屍滅口。餓而裡中喧騰,謂必白官。應舉懼,延一訟師問計。訟師曰:“待眾人白不若使其徒告,可從中弄機權耳。”應舉懇問計,訟師曰:“爾以某月某日赴城中,請三學博飲,此縣令任公所知,爾今但賄僧,使其狀所書,口所言,皆曰朱某以某月某日毆殺我師,改飲客之日為毆僧之日,則官必信,必反坐僧,僧得賄即反坐固甘心矣。”

應舉如其言,方任公訊鞠時,乃辯曰:“某日小人請三學博飲,身在城中,家在太湖,安得又有一應舉在家毆僧?”任君曰“然,三博士飲酒之日,餘亦知之,爾乃曰應舉是日毆爾師,豈非誣告?”僧業已受賄,不深辯,任遂出應舉,坐僧誣。邑人見應舉獲出,皆不察所以,但曰任公受賄千金,脫殺人之罪。

語聞司理袁節寰耳。及節寰覆鞠,竟執應舉曰:“爾殺人有左驗,安得不償?”應舉不復辯,第曰罪固應死,於是遂議闢。通國之人皆謂任受金,而頌司理青天,不知袁之得情,採於眾口,任之受蔽,惑於訟師。噫!聽吳訟者,其慎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