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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員工吐槽不籤競業協議不給辭職,競業限制究竟是什麼?

為什麼華為非要這份《競業協議》不可?

為什麼這位員工就算去仲裁,也不願意籤協議?

簽了競業協議,勞動者有什麼得與失?

競業協議,非簽不可嗎?

近日有華為員工在網上發文稱,自己提出的離職時間就要到了,HR和主管卻壓著不批。另一面卻不停暗示他趕緊籤競業協議,簽了就給走。為此他準備去申請仲裁。如果我們遇到類似的事情該怎麼辦呢?

第一,什麼是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又稱為競業限制。它是指公司透過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或其它合同,來約束、禁止勞動者在職期間兼職,或離職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公司就職,包括自行創業。

簡單地講,就是除了在公司幹,不能去同行業內的其它公司工作。就像這位華為員工講的,簽了這份競業協議基本就沒辦法在這行繼續幹了,只能去養老院了。

第二,公司為什麼要與員工籤競業協議?

公司要員工籤競業協議是為了防止公司商業機密外洩嗎?並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管有沒有籤競業協議或者保密協議,員工都負有保密義務。

公司這麼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離職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給競爭對手添磚加瓦。

這位網友在華為的智慧駕駛專案中工作,所以這份華為的競業協議將市面上所有研究智慧駕駛的公司都列了進去,把他的出路堵得嚴嚴實實。

第三,簽了協議我們會失去什麼?能得到什麼?

簽了競業協議,我們基本失去了在行業內立足的地方。得到的卻只是每個月微薄的經濟補償,約等於離職前月收入的30%。如果公司提前作廢協議,需要多給員工3個月的經濟補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6條和第39條)

一般在一家大廠工作幾年,跳槽去同行業公司工資至少增加50%。假如這位網友的工資是10000元,跳槽後工資為15000元。簽了競業協議,每月能拿到經濟補償3000元,一切都要從頭開始。顯然這樣對勞動者來說太吃虧了。

第四,我們可以拒籤競業協議嗎?

當然可以!既然是協議,就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結果,任何一方都不能強制另一方。而且競業限制是不能用來約束所有員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這位網友真的像他所說的一樣,只是一位“畢業沒幾年的菜鳥”,是不在競業限制範圍內的。

其實公司在員工離職時談競業限制會很被動,人都要走了,公司除了能扣著最後一個月工資,其它什麼籌碼都沒有。

第五,不籤協議不給走怎麼辦?

大部分人都以為辭職需要公司審批,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段話有2個關鍵,一是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二是“通知用人單位”。所謂通知,就是告知到就可以,不需要公司批准,當然公司在這時也沒權利批准或者不批准。

如果在30天,公司沒有安排工作交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公司承擔。員工到期離職,公司扣著工資不給,屬於違法行為。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首先可以透過ems或者電子郵件給公司發一封辭職信,目的是留下證據我們是什麼時候通知公司的。其次公司不讓走或者扣著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汪Sir有話說

其實當下大廠員工來回跳槽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跳一跳工資可以加不少。我認識的一位朋友在深圳,3年跳了4次,工資從12000元加到38000元,職級還升了一級。這可比在公司老老實實熬資歷,升得快多了。

而大廠的高速發展,與人才供需的失衡,正是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因此這些大廠為了能留住人,不得不提高薪資待遇和福利水平。同時也使出了“競業限制”這個狠招,對離職員工加以限制。

對於勞動者而言,籤競業協議一定要謹慎。一步錯,可能前途盡毀。除非我們能肯定離職之後會轉行,那麼籤競業協議將是不錯的選擇,畢竟履行競業義務是可以收到經濟補償。

至於不籤協議就扣著工資不讓離職,就更不是問題了。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只要我們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我們要辭職,時間到了公司就無權扣著我們。

再說回華為,這麼大的公司應該有一套人才管理的標準流程才對。智慧駕駛在未來絕對是一個很大的市場,目前大家都在研發階段,人員的甄選和管理應該慎之又慎。

要籤競業協議,在人員挑選階段就要講清楚,一是員工有知情權,二是這個時候公司也更有話語權。而不是在別人要辭職時,百般刁難。

其實遇到這種事,這位華為員工都不用去申請仲裁。只要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到期不給我們應得的,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就可以了。

補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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