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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軾"春娘換馬"看宋代的人口買賣和奴婢地位

明代出版的一本女性詩歌作品總集《名媛詩歸》中,記述了一件蘇軾的文人軼事,這就是“春娘換馬”。

這事是說:蘇軾因烏臺詩案被貶黃州之前,有一名婢女被友人看中,蘇軾答應將婢女換馬,婢女羞憤自殺。

坡公又有婢名春娘。公謫黃州,臨行,有蔣運使者餞公。公命春娘勸酒。

蔣問:“春娘去否?”公曰:“欲還母家。”蔣曰:“我以白馬易春娘可乎?”公諾之。

蔣為詩曰:“不惜霜毛雨雪蹄,等閒分付贖蛾眉。雖無金勒嘶明月,卻有佳人捧玉卮。”

公答詩曰:“春娘此去太匆匆,不敢啼嘆懊恨中。只為山行多險阻,故將紅粉換追風。”

春娘斂衽而前曰:“妾聞景公斬廄吏,而晏子諫之;夫子廄焚而不問馬,皆貴人賤畜也。學士以人換馬,則貴畜賤人矣!”

遂口占一絕辭謝,曰:“為人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今日始知人賤畜,此生苟活怨誰嗔。”下階觸槐而死。公甚惜之。

這一事蹟使得蘇軾的現代崇拜者非常憤怒,他們認為按照大文豪蘇軾的人品是做不出來這種事情的,必須承認,由於年代久遠,我們並沒直接證據證明此事的真實性。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根據現代歷史學界對北宋的研究,士人階層買賣婢女這種事確實很常見,而且符合當時的價值觀和法律。

嘉佑六年(1062年),王安石升為知制誥,替皇帝起草文書,按當時傳統,夫人給他買了一個妾,這個妾的丈夫原為軍官,負責漕運,因為船沉糧沒需要賠償,於是把丈夫用九十萬錢把她賣給王家做妾。王安石卻不忍此事,將妾送回,錢全送出去。

王荊公知制誥,吳夫人為買一妾,荊公見之,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執事左右。”安石曰:“汝誰氏?”曰:“妾之夫為軍大將,督運糧而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公愀然曰:“夫人用錢幾何得汝?”曰:“九十萬。”公呼其夫,令為夫婦如初,盡以錢賜之。 (選自北宋·邵伯溫《邵氏聞見錄》)

司馬光是王安石政治上一生的對手,在政治上幾乎事事與王安石作對,但在日常生活原則上兩人卻可說是惺惺相惜,司馬光也多次拒絕夫人為之買妾,曾有朋友向他借五十萬錢,說著不過是賣一個小婢的錢,而司馬光卻不高興的回答說,我連肉都不經常吃,哪有五十萬錢去買小婢?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私德上是那個時代的另類,在當時看已經到了不近人情的程度,而大多數士大夫,如蘇軾,歐陽修等在這方面都是樂於享受姬妾成群的。

而婢女和妾哪裡來?當然是買賣。

如慶曆年間,名臣韓琦任職真定府,為了感謝某位門客的服務,花100貫買了一個婢女送給門客。這個事情的性質和蘇軾以小婢換馬差不多,同樣不見有人指責韓琦。

所以宋人花錢購買婢女或者賣出,送給別人,在當時都屬於正常行為,很少有人因此責怪他們。

宋朝初期實行的是《宋刑統》,其中的條文和唐代的《唐律疏議》沒什麼區別。也就是說,宋初對買賣奴婢的態度和唐朝是一樣的:奴婢的地位和牲畜一樣。

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立券之後,有舊病者三日內聽悔,無病欺者市如法。

宋代法律規定,奴婢買賣和牲口買賣一樣合法,不過必須立合同,交易完成以後三天內發現有病可以讓合同作廢。

但同時,《宋刑統》中也有規定:諸掠人,掠買人為奴婢者絞。這是怎麼回事呢?

因為在宋朝,買賣人口分成“合法”和“非法”兩種。買賣人口本身不是罪名,關鍵是買賣的人口從哪裡來。

合法的奴婢來源包括:國家將罪人的妻女貶為奴婢,或者自願賣身為奴婢。對於這種人口交易宋朝政府甚至可以在其中抽稅。

十月,豫令民鬻子依商稅法許貫佰而收其算————宋史劉豫傳

而非法的奴婢來源者包括拐賣,搶掠人口,對於這種非法途徑而來的奴婢,唐宋政府一直在法律上嚴禁。

諸掠人,掠買人為奴婢者絞——————宋刑統

但實際上奴婢制度的消亡是個很長的過程,目前從學術界的研究來看,法律上視同牲畜的奴婢,和僱傭奴婢,(當時叫人力和女使)在北宋是同時存在的。直到南宋後這種法律上和牲畜相同的賤口奴婢才慢慢減少。

僱傭而來的奴婢,被稱為人力和女使,一般以5年或者10年為期,在法律上他們是平民而非賤民,所以一般不會被轉賣或者虐待。而被士大夫們轉賣送人的,則多半是類同牲畜的賤口奴婢。

北宋的人口買賣是如此興盛,以至於當時人記載宋代汴京“京城中下之戶,不重生男,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為什麼重女輕男呢?因為可以“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

被父母賣掉的事蹟在宋朝很多,例如宋代的判案文書集合《明公書判清明集》就記載了一名女性的悲慘命運。

吳千二拐賣一名女子為妻,不久後玩膩了把她賣給翁七七之子,然後女子的生父找來把女兒奪回,而生父轉而把女兒賣給李三九。

上面是被父母所賣的。北宋時期,還可以看到大量平民被國家判罪成為奴婢,例如熙寧四年(1071年)戍衛西北重鎮慶州的軍卒,發動兵變,最後叛軍的家屬也連坐成為奴婢。

其老、疾、幼及婦女配京東、西,許人請為奴婢,餘配江南、兩浙、福建為奴。諸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宋代實行募兵制,一旦成為軍人,會提供宿舍給全家居住,這不僅是福利更是威懾:一旦軍人逃亡,家屬就會被罰為奴婢。所以這些犯官犯軍的家屬,就成為賤口奴婢的重要來源。

不過也要注意的是,宋代的法律也在不斷修改中,宋代初期實行和唐代一樣的《宋刑統》,到宋代中期實行新法律《天聖令》,逐漸開始提高奴婢的地位,例如開始准許奴婢與良人通婚。到南宋以後,逐漸沒有看到犯官家屬成為奴婢的記載了。

參考資料:

《宋代奴婢的生命權和社會地位》

《宋代人口買賣現象淺探》

《“主僕名分”與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研究之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