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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應注重保障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權利

在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時,最高檢強調,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若向檢方提出異議,檢察機關要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必須予以保障。

12月9日,最高檢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併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有關人士提醒,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應更加註重對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障。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釋出的指導性案例中,包含白靜貪汙違法所得沒收案。案情顯示,2008至2010年間,白靜(曾任A國有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夥同樊某某等人先後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並在C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兩公司開設了資金一般賬戶和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賬戶。

白靜、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銀行、B證券公司負責債券買賣業務的職務便利,在A銀行購入或賣出債券,或者利用B證券公司的資質、信用委託其他銀行代為購入、經營銀行債券過程中,增加交易環節,將白靜實際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兩公司與A銀行、B證券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套取A銀行、B證券公司的應得利益。

透過上述方式對73只債券交易進行操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餘元。其中,400餘萬元由樊某某佔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資金由白靜佔有使用,白靜使用1。45億餘元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9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妻子及其他親屬名下。

2013年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白靜立案偵查,查明白靜已於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白靜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白靜釋出紅色通報。

2019年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對白靜立案調查。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間申請參加訴訟,對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沒有提出異議。

通報顯示,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白靜親屬名下11套房產及部分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認定上述財產均來源於白靜貪汙犯罪所得,建議檢察機關依法申請沒收。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監察機關查封的9套房產系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均登記在白靜親屬名下,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該9套房產來源於白靜貪汙犯罪所得。其餘2套房產,現有證據證明其中1套系白靜妻兄向白靜借錢購買,且事後已將購房款項歸還,檢察機關認為無法認定該套房產屬於白靜貪汙犯罪所得,不應列入申請沒收的財產範圍;另1套房產由樊某某購買並登記在樊名下,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購房資金來源於二人貪汙犯罪所得,但在樊某某案中處理更為妥當。監察機關凍結、扣押的資金,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來源不清,現有證據尚達不到認定高度可能屬於白靜貪汙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不宜列入申請沒收範圍。監察機關認可上述意見。

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白靜使用貪汙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中,檢察機關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張希靖表示,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相比普通刑事訴訟程式,應更加註重對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障。

張希靖認為,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檢察機關必須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告知權利,包括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對擬申請沒收財產提出異議、上訴等合法權利。在法院審理階段,還要釋出公告,對潛在的利害關係人予以告知;對已經掌握聯絡方式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人民法院要向其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並且,在裁定作出前任何階段發現有利害關係人時,都必須向其告知權利。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還應依法保障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申請沒收財產提出異議的權利。

“檢察機關在審查中必須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要依法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必須予以保障。”張希靖說,比如白靜案中利害關係人牛某提出“涉案房產系其借款購買,且借款已經償還”的異議,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其異議具有合理性,對其名下房產未予提出申請。對於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可能證明財產合法的線索,檢察機關及時建議監察機關調查核實,或者自行補充核實。對於經查證不屬實或其異議明顯不合理的,檢察機關也要向其充分釋法說理。

此外,檢察院也要積極支援、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上訴權。張希靖強調,在上訴後的第二審程式中,由上一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依法審查,提出客觀公正的審查意見,不受第一審程式中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意見的限制。當然,對認為錯誤的違法所得沒收裁定,檢察院也有權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