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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孩吃芭蕉致小孩窒息死亡,贈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網友諮詢:

丹丹爺爺馬上撥打了110及120報警。後來眾人將送丹丹到塱心衛生站救治。醫護人員對丹丹進行搶救期間,從丹丹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釐米表面帶血的芭蕉,後於15時20分宣佈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蘇婆婆需要承擔責任嗎?

四川中沛律師事務所張羽律師解答:

蘇婆婆的芭蕉沒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蘇婆婆只是將芭蕉分給了晨晨並得到了晨晨爺爺奶奶的同意,沒有給丹丹,事發時也不在現場。蘇婆婆不可能預見芭蕉最終會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預見丹丹在進食芭蕉時因噎窒息。蘇婆婆在事件當中並無過錯,其行為與丹丹死亡的事實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

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丹丹是由於在進食過程中一時咬食過多、吞嚥過急的偶發因素致窒息死亡,是無法預見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

張羽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