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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舉證,罰款沒商量

5月5日,全州縣人民法院作出今2022年第一份逾期舉證罰款決定書,旨在規範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行為,提高審判效率。

原告曾某某、趙某某與被告秦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22年1月26日庭審結束後,原告又提出還有三份錄音需向法庭提供。為查明事實,法院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並於2022年4月18日進行第二次開庭。

法院認為

二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對事先存在的證據未向法庭舉證,待庭審結束後,又提出舉證申請,其逾期舉證沒有正當理由,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對方當事人訴累。為規範訴訟行為,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權威,防止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中隨意妨礙審判程序,全州法院作出對二原告採取罰款1000元的司法懲戒決定。決定作出後,二原告意識到自身的錯誤,主動認罰,罰款決定書作出當天,二原告已繳納了罰款。

法官提醒

當事人在維權的時候,要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認真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參與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供稿:謝明明

編輯:王蕭媛

審稿:昌 嬋

稽核:唐玉生

【來源:全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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