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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 今日開庭江秋蓮生命權糾紛案開庭索賠207萬元

今天(4月15日)上午九點,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某曦的生命權糾紛一案。劉某曦,曾用名劉鑫。

原告江秋蓮及其兩名委託訴訟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劉鑫並沒有到庭。

庭審中,原告一方認為,劉鑫對江歌的不幸遇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構成生命權侵權。原告一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207萬餘元,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等五項主要內容。對此,被告一方進行了無責抗辯,認為劉鑫與江歌的正常交往本身並不具有危害性,江歌遇害是由兇手陳世鋒造成的,也應當由陳世鋒來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

庭審中,原告方訴稱,被告劉鑫與原告女兒即江歌系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與好友。2016年9月2日被告不堪前男友陳世峰的騷擾向江歌求助,希望借住江歌在日本東京的住處,直到案發時被告一直借住在此。原告方訴稱,在江歌遇害過程中,屋內的劉鑫在能檢視門外狀況,並且知曉門外倒地受害者即為江歌的情況下,始終沒有開門,也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甚至連醫療急救電話119都沒有撥打過,直到警察出現後才開門。日本當地警方到達現場以後呼叫119,救護車趕到後將江歌送往東京醫科大學醫院進行搶救。11月3日凌晨2點20分,江歌最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

在庭審辯論中,原告發表辯論意見稱,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表面上江歌遇害完全是陳世峰殺人行為所致,但從實質上來看,劉鑫故意隱瞞資訊致江歌遇險。陳世峰殺害劉鑫不成,將憤怒轉移到江歌身上,最終殺害了江歌。劉鑫轉移風險的行為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必要條件。事發前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峰採取強制措施,並限制陳世峰作案的可能。原告方稱,陳世峰殺害江歌的行為並不影響被告過錯的成立,也不能阻擋被告的行為與江歌死亡的結果存在因果聯絡。被告劉鑫過錯行為導致江歌被陳世峰所殺害。被告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認為,劉鑫住在江歌租住的公寓直到案發,她只與陳世鋒有過三次交集,並不清楚陳世鋒的危險性,兩人最終沒有報警是商議後的結果,並非劉鑫阻止江歌。目前也並無證據證明事發時劉鑫將門反鎖。被告方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也無法還原江歌遇害時的經過。

法庭辯論結束後,原告方表示不同意調解。庭審共持續三個半小時,法庭將擇日宣判。(總檯央視記者 曾曉蕾 李紅葉 趙旭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