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變淡要離婚
那就好聚好散
在法官面前自導自演
會有什麼後果?
男子找替身辦離婚
李華(化名)和韓梅(化名)結婚多年,膝下無子,二人感情日漸冷淡。
一直想要離婚的李華心
生一計,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
山東省德州市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
讓自己的
同事冒名頂替妻子進行離婚。
法院
受理案件後,向韓梅
依法送達法律文書,
一直未能成功。
書記員按照起訴書上的電話
聯絡韓梅,電話
無人接聽。
經過
溝
通,李華又
提供了韓梅的
“另一聯絡電話”。
書記員撥打該電話後,
聯絡到一名女子
,該女子明確承認自己就是“韓梅”,
並表示自己知曉了開
庭時間與開庭地點。
之後,書記員多次聯絡“韓梅”,詢問其調解意見和其他情況,均被她以具體意見開庭時再說回絕。開庭當日,“韓梅”遲遲未到,書記員電話聯絡對方,對方回覆:快到了。十分鐘過去後,書記員再次致電,發現電話已被“韓梅”拉黑,法官在等待“韓梅”二十分鐘且無法取得聯絡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李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
因韓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訴訟離婚,法官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安排書記員到其工作單位實地尋找被告。溝透過程中,書記員發現韓梅對這次離婚毫不知情。隨後,書記員向其確認手機號,
李華第二次提供的手機號碼並不是她的。
書記員當場撥打了“韓梅”的手機號,但對方接聽後以訊號不好為
由將電話結束通話。
書記員隨即撥通了李華的電話
,詢
問其第二次提供
的手機號究竟是誰的
,
他先稱這個號碼就是由韓梅使用,後又稱這個號碼不知道是誰在使用。
在書記員的多次警示下,李華承認該號碼由自己的同事王
美(化名)使用。
李華為達到
其離婚目的,在法院向韓梅送達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提供韓梅的虛假送達資訊,並串通他人冒充韓梅作為被告,接收開庭資訊等,導致本案錯誤送達並缺席開庭審理。
該行為嚴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式,已經構成妨害民事訴訟。
山東省德州市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決定對李華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兩萬元,
並現場送達了決定書。
針對案件代理人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資訊等相
關證據材料審查不嚴的情況,山東省德州市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向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司法局送達了司法建議書。
法院:
法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應當誠信維權,不得實施向委託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資訊、作虛假陳述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否則將面臨司法拘留、罰款等處罰,甚至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時,應當嚴格把關,謹慎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圖源網路,圖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