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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獵者誤殺案未必是“過失殺人”一罪

據媒體報道,12月18日晚,湖北鄂州一名女子躲在湖邊草叢被偷獵者誤當野豬射擊,事後埋屍50公里外荒野工地。教科書裡常講的“誤殺”案真的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

據死者兒子稱,事發當晚其母陪父親到湖邊捕魚,母親留在岸上觀望。當晚湖邊突然有輛車駛過來,其母誤以為是打擊非法捕撈的執法隊員來巡查了,遂躲進旁邊的草叢中。因為自2018年1月1日起,湖北省的梁子湖鄂州水域永久性全年禁止生產性漁業捕撈了。

不過,車上下來的數名男子不是執法者。他們是從鄂州周邊而來,吃完晚飯後,邀上熟悉地形的本村村民,準備偷獵打野豬。因為近年來,當地生態環境變好,野豬在夜裡頻繁出沒,還危害莊稼。偷獵者將躲在草叢中穿著黑色上衣的呂女士當成了獵物,有人扣動了扳機,“子彈”射中呂女士。發現打的是人後,偷獵者也慌了神。經過一番心理鬥爭,他們竟然將呂女士抬上車,埋屍50多公里外的一個工地上。12月21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兩天後最後一名嫌疑人也在廣州家中被警方帶走。至此,案件告破。

而問題也接撞而來,打獵者的槍哪來的?“子彈”射中呂女士後,呂女士當時死了沒有?如果沒死,他們為何沒有送醫急救?案發後拖走埋屍,這是不是又犯新罪了?這都是司法機關處理本案時不能無視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類似錯把人當動物獵殺的誤殺案件,一般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是沒有爭議,假如夜裡天色雖然昏暗,但打獵者還是應該有注意義務的,開槍時盡到了識別和注意義務沒有?至少要確信被打的物件的確像野豬。再者,當時幾個人在場,有沒有人提醒那可能不是野豬,如果有人提醒還要開槍,性質未必是過失了。

而且,在誤殺案中,一般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但如果開槍者是幾個人商量後的結果,那就不排除共同過失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雖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要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所以,不排除商量者都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持槍和開槍人無疑擔責最大。

不僅如此,還有一種可能,如果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被槍擊到時並未死亡,而是後來被拖走埋在土裡窒息而死,或者因為不及時搶救導致的死亡,那案件就可能演變為故意殺人了。由過失致人死亡,到故意殺人,刑事處罰將嚴重得多,故意殺人一般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該案還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的問題,涉案槍支平時由誰持有,誰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這樣可能有的嫌疑人涉嫌構成兩個罪。當然,如果涉案槍支是借的,那短暫持有幾小時並不構成獨立的犯罪。則由出借槍支者承擔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刑事責任。

本案的埋屍行為同樣值得研究。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了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即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受害者屍體受到毀壞,還涉嫌這個罪名。即使不構成本罪,在量刑時埋屍也應該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這本是一起非法狩獵引起的誤殺案,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過失開槍傷人後,如果發現被害人尚未死亡,這個時候本應該及時救治,即使沒有救活,那也是過失致人死亡,萬不可毀屍滅跡。

所以,嫌疑人最佳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案發後及時報警,並救助被害人,這樣即使被害人死亡,不僅可以認定較輕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還可能構成自首,也易於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原題為《偷獵者誤殺案未必是“過失殺人”一罪》 作者 金澤剛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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