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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點】古代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法律底線,這個法律規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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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炒米視角

古代亂世之時,人命低賤入螻蟻。但是一旦恢復秩序之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法律秩序的底線。

劉邦入咸陽,與秦人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的結果是沒有得商量的,那就是“以命抵命”。

武俠劇裡,俠客殺人如麻,而且還管殺不管埋。這其實恰恰是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以另一種與現實截然相反的方式表達出來的緣故。本質上就和我們玩網路遊戲是一個性質。現實中被壓抑而無法實現的部分,透過虛擬的方式來發洩出來。

古代的治世的時候,其實對“殺人罪”規定得是比較詳細的。

早在秦朝的法律裡就將殺人罪分為了4個型別,分別是有賊殺、斵(同斫,實際指鬥殺)殺、故殺和擅殺這4種;

漢朝的法律規定了5個型別,分別是賊殺、謀殺、鬥殺、戲殺和過失殺這5種;

到了魏晉時期,殺人罪增加到了6種,分別是故殺、謀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這6種;

而最終在唐朝《唐律疏議》固定了7種殺人罪,一直被封建王朝沿用到民國初年。分別是謀殺、故殺、劫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這7種。

這7種“殺人罪”根據情況和程度的不同,量刑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第一,“謀殺”的罪行,《唐律疏議·賊盜》是這麼規定的:

謀議者徒3年,已殺傷者絞,已殺死者斬。

意思就是說,如果有預謀但是未實施的,嫌疑人就坐3年大牢;已經實施但是受害者受傷沒死的,嫌疑人就要判處絞刑;已經實施並且受害者已死的,嫌疑人就要被砍頭。

也就說如果按照正常律法,潘金蓮和西門慶,如果不被武松殺死,也是要被官府抓了砍頭的。

第二,“故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故意殺人者斬;故殺未死者,依故意傷人論罪。

意思就是說,犯故意殺人的罪的,嫌疑人要被判處砍頭。如果故意殺人未死的,嫌疑人要按故意傷人罪論處。而《唐律疏議·鬥訟》規定,故意傷人罪,用拳腳打傷人的,判10天牢獄;用器物傷人的,判20天牢獄,用刀刃或熱水等傷人的,判30天牢獄;傷者有骨折等重大傷害的,判40天;如果打傷後致死的,直接按故意殺人論。因此看來故意殺人,只比謀殺稍微輕一點。

也就是說按照這個律法來判,李逵應該是被官府砍100次腦袋都不嫌多的。

第三,“劫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這裡的“劫殺”不是搶劫殺人的意思。而是“劫奪囚犯”、“劫法場”的意思。意思就很明白了,只要你去劫奪囚犯,殺了人,不管是首惡還是從犯,一律處斬。

按照這個律法來判,梁山下來去江州劫法場的有一個算一個,全部拉出去砍頭。

第四,“鬥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鬥毆殺人者絞,雖因鬥而用兇器殺人者,與故殺同;

但是但是有個特殊情況,那就是當“鬥殺”發生在主人和家僕身上時,嫌疑人的問題就顯得沒那麼嚴重了。

主人毆打部曲至死徒一年,故殺部曲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如部曲有錯誤,主人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相反,部曲過失殺主人者絞,傷及詈者流。

意思就是鬥毆殺人的判處絞刑,和故意殺人同罪。但是有個特殊情況,那就是毆打自己的家僕致死,雖然也叫鬥殺,但是主人只要坐1年大牢;故意殺自己的家僕,也不過就坐1年半大牢;此外如果主人是懲罰過當,或者過失殺人,則不需要負責任。但是如果家僕反過來哪怕是過失殺了主人的,也是要被判絞刑的。如果家僕因為過失弄傷了主人,則要被打罵或者流放。

所以我們一直講的武松“鬥殺西門慶”,很多人都說他是因為自己是捕頭懂法,所以不致死罪,很顯然邏輯錯誤。鬥殺致死不被判刑的,那是主人對家僕。武松和西門慶沒有這層關係。因此武松哪怕是“鬥殺”的西門慶,但是因為用了刀,理論上同樣是要被判砍頭的。但是陽穀縣令腦袋不是一般的活,硬是判了個“誤殺”,減一等,流放3000裡。

第五,“誤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諸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以鬥殺傷論,致死者減一等,流三千里。

意思就是因為鬥毆而傷及無辜的,以鬥殺致傷論,但是如果這個無辜死了,那也就不用判死刑,只要流放3000裡就行了。

所以武松也好,宋江也罷結過都明明不是誤殺,最終因為各種原因被判了“誤殺”,被流放,而留了一條命,後來才有了他們的嘯聚梁山的那點破事。

第六,“戲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戲殺人者,減鬥殺人二等,即徒三年。因鬥毆、僵仆而致旁人於死者,以戲殺論。

意思就是本來無殺人的意思,而以殺人的行為作遊戲,因而致人於死的,參照“鬥殺”,減兩等處罰,坐三年大牢;因為鬥毆,或仰或伏,躺倒於地,致人於死的,按照“戲殺”論處。

其實如果陽穀縣令真的對武松有感情,他就應該按照“戲殺”來判武松,說他和西門慶、潘金蓮玩俄羅斯輪盤賭遊戲,結果西門慶和潘金蓮輸了,所以他們死了,為了處罰武松,讓他在陽穀縣坐3年大牢,也就不會有後面那些事了。

第七,“過失殺”的罪行,《唐律疏議·鬥訟》是這麼規定的:

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以致他人於死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意思就是由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並無認識,而意外發生致死的結果。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一般來講花錢就可以贖罪了。

這最典型的就是“魯提轄拳打鎮關西”了,如果嚴格按照律法,請個好一點的律師,魯達沒有必要捲了細軟跑路的,判個“過失殺”,花錢可以贖罪的。的確魯達也沒有想到這個鄭屠這麼不禁打,三拳就死了。

文/炒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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