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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兄弟進行“老鼠倉”交易,獲利2355萬!竟還賄賂公職人員,知名基金經理被判刑11年

基金經理不得逾越法律底線的警鐘長鳴,又有離任基金經理老鼠倉遭到曝光。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鄒凡,鄒翔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前基金經理鄒翔在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利用擔任諾安基金投資部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管理操作賬戶的職務便利,將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品種等未公開資訊,洩露給其弟弟被告人鄒凡,進而指使鄒凡利用二人實際控制的“鄒凡”、“田某”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2355萬元。

被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為謀取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的不正當利益,他曾先後向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退休人員唐某2以及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行賄,合計金額超600萬元。

最終,鄒翔被判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行賄罪,兩項罪名合計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445萬元。鄒凡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

國內基金行業自1998年起步,公開資料顯示,鄒翔在1999年就出任基金興和的基金經理,掌管過國內較早的傳統封基,稱得上是國內最早的一批基金經理,是中國基金行業的“老兵”。他先後在華夏證券、華夏基金、大通證券、中金公司、諾德基金、諾安基金等多家知名券商、基金公司任職,也出任過華夏基金總經理助理、中金公司資管部副總、諾德基金投資總監、諾安基金投資部執行總監等核心職務,最終在50多歲之際,人生的知天命之年“鋃鐺入獄”,大起大落的職業生涯值得所有基金從業人員警示。

聯手兄弟進行“老鼠倉”交易

非法獲利2355萬元

又有基金從業人員經不住利益的誘惑,“以身犯險”從事“老鼠倉”行為,最終遭到法律制裁。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鄒凡,鄒翔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前諾安基金投資部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鄒翔的違法行為得以曝光。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鄒翔在擔任諾安公司投資部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管理操作“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將該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品種、動向等未公開資訊,洩露給其兄弟鄒凡,進而指使鄒凡利用實際控制的“鄒凡”、“田某”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23550356。84元。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出具的涉案私人賬戶與“諾安先鋒”基金趨同彙總表,證明涉案私人賬戶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20支,佔比46。51%,趨同交易額21822。3萬元。“鄒凡”的私人賬戶透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支,佔比42。86%,趨同交易額19。87萬元;“田某”的私人賬戶透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4支,佔比64。15%,趨同交易額19879萬元。

根據被告人鄒翔自己的供述,證明其與被告人鄒凡系兄弟關係,二人會透過電話、微信、聚會等多種方式,就股票投資進行交流。鄒翔會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況、業務進展等向鄒凡進行股票推薦,並建議其買入或賣出相應股票。而鄒凡基於對其信任及長期的默契,會聽從鄒翔的建議進行證券交易。鄒凡買賣股票盈利後會分給鄒翔部分。

鄒凡本人也供述,其與鄒翔曾一起操作“鄒凡”的股票賬戶,後因擔心對鄒翔有影響,故於2007年安排其親屬田某開設股票賬戶,供鄒凡使用。鄒翔會透過見面或電話的方式,指示鄒凡買賣某支股票。二人還要就股票、倉位、價位等進行溝通,方便鄒翔掌握私人賬戶的情況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賄賂時任國家工作人員、已退休公職人員

合計金額超600萬元

在明知自己犯法之後,鄒翔還曾透過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希望減輕自己的罪名,這一違法行徑最終也未能得逞。

據上述文書披露,鄒翔因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於2017年2月被重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為謀取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的不正當利益,請託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退休人員唐某2提供幫助,唐某2利用自己曾擔任該總隊法制科科長形成的便利條件,介紹鄒翔與該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結識,並希望王某予以關照。為此,鄒翔於2017年5月初在重慶市渝北區兩江幸福廣場附近送給唐某280萬元。

為了請託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提供幫助。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鄒翔先後13次單獨或委託唐某2送給王某共計350萬元。

裁判文書也詳細記載了他多次受賄的經過。

鄒翔透過唐某2(已判決)請託該案承辦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已判決)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王某接受請託後,多次與鄒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額、洩露案件資料及案件辦理情況。為此,鄒翔於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後13次單獨或委託唐某2送給王某共計35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中旬,鄒翔在北京市民族飯店附近一咖啡廳內送給王某20萬元;

2。2017年5月下旬,鄒翔在重慶市渝北區嘉州附近一茶樓內送給王某30萬元,王某給了鄒翔一張光碟,上面記載了鄒翔在諾安公司期間的交易記錄;

3。2017年6月,鄒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際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4。2017年8月,鄒翔在北京市民族飯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5。2017年9月,鄒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際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6。2017年10月,鄒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際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7。2017年11月,鄒翔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彩電中心如家酒店附近送給王某20萬元;

8。2017年11月,唐某2受鄒翔委託在重慶市渝北區××道××號××內送給王某100萬元;當時,唐某2的妻子——周某發現其位於重慶市渝北區××道××號的家中有一個黑色拉桿箱,內有100萬元左右的現金。唐某2讓其不要管,稱是別人的錢。

9。2017年12月左右,鄒翔在北京市民族飯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10。2018年1月左右,鄒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11。2018年3、4月份,鄒翔在北京市民族飯店樓層過道里送給王某20萬元;

12。2018年10月,鄒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13。2019年4月,鄒翔在北京市民族飯店王某入住的房間內送給王某20萬元。

收到賄賂後,王某多次幫助鄒翔分析案情,完善資料分析報告,並交給鄒翔一份載有其在諾安公司任職期間管理資料的光碟,讓鄒翔儘快分析資料,降低涉案的獲利金額。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445萬

在審理期間,鄒翔對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罪名和金額沒有異議;但對於送錢的原因和性質提出異議,其認為系王某和唐某2索賄與勒索;其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罪名和事實基本無異議,但對指控的關於海虹控股、長城資訊、勝利精密三支股票的犯罪金額提出異議。這些都被法院一一駁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翔身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利用其管理並操作機構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獲取該賬戶的投資資訊等未公開資訊並洩露給他人,他人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為謀取違規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35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為謀取違規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鄒翔犯數罪,依法予以並罰。

被告人鄒凡明知其兄鄒翔的職務,及提供的資訊系與鄒翔職權相關,應予保密的投資資訊,仍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在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鄒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鄒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案,均如實供述二人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實,該罪名系自首,分別對二人從輕處罰。鄒翔歸案後,如實供述其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該二罪名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鄒翔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四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鄒凡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三、對被告人鄒翔、鄒凡違法所得人民幣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99年“掌舵”傳統封基

是國內最早一批基金經理

作為國內最早一批基金經理,鄒翔的職業生涯如此收場,值得所有從業人員引以為戒。

Wind公開資料顯示,鄒翔是經濟學碩士,畢業於武漢大學數學系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國際金融專業。1993年6月至2002年3月,先後任華夏證券基金投資部高階經理、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華夏基金研究發展部總經理、華夏基金管理總經理助理。先後從事基金研究與設計、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等工作

1999年,華夏基金髮行了基金興和,基金興和也是國內較早的一批傳統封基,鄒翔出任該基金的首任基金經理,2000年7月,他又出任華夏另一隻封基——基金興安的基金經理。

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他轉任大通證券,擔任證券投資部總經理;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他又前往中金公司,出任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

2006年4月,他重回基金行業,先是在諾德基金擔任投資總監、諾德價值優勢基金經理;2010年3月加入諾安基金,擔任諾安基金投資部執行總監,同年10月出任諾安先鋒基金經理。

諾安先鋒也是他擔任基金經理時間最長的一隻基金,他在擔任基金經理4年多時間裡,任職期回報10。92%、年化回報2。42%,經歷了2011、2013年熊市,在同類基金中表現尚可。

2015年1月15日,鄒翔申請從諾安基金離職,並於同年2月14日完成審批、離職。

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鄒翔於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7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7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