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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一直以為

車才是馬路上的危險來源

萬萬沒想到

行人隨意過馬路

也能把電動車司機撞成重傷

行人橫穿車道,碰倒電動車駕駛人

浙江省平湖市,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為了進入園區,向某下車來到了崗亭處登記車輛及人員資訊。登記後,向某轉身走向非機動車道,準備坐回工友車上。

此時,向某因著急過馬路,橫穿非機動車道時,並未注意觀察周圍車輛情況。隨之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事故發生後,向某扶起熊某的電動車,在現場停留約3分鐘後乘車逃離。向某稱:“我當時看他沒什麼外傷,以為沒多大事的,就坐車走了。”

然而,這起事故遠比向某想得嚴重。電動車駕駛人熊某創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側多發肋骨骨折(1-9)、左肺挫傷、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關節盂骨折,並最終切除了破裂脾臟。經鑑定,熊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交警部門認為,向某在車輛臨近時轉身下臺階橫過馬路,其行為具有突然性,導致熊某反應不及發生碰撞。且向某事發後逃逸,過錯程度較大。而儘管熊某的車輛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有超速行為,但其過錯程度較小。最終,交警部門認定向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後,向某與熊某達成和解協議,向某支付了15萬元全部賠償款。

法院: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向某應當對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於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引發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負主要事故責任,且向某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於被告人向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向某能夠賠償被害人熊某的損失,並得到其諒解,法院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法官:誰違法誰擔責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並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行為人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達到法律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都可能涉嫌這一罪名。也就是說,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行人同樣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法律面前,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違法誰擔責”。構建和諧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駕駛人共同增強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行人的“小違法”也可能帶來“大災禍”。在日常出行時,萬不可為圖一時方便而違反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救助傷者並及時報警。肇事逃逸,難逃法網。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