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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維持原判 江西高院認為勞榮枝律師的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勞榮枝對原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

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執行死刑)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物件,由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後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發後,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長期潛逃,於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勞榮枝提出上訴。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夥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勞榮枝夥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

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於法無據,依法不予採納。

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餘人透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

案件回顧

勞榮枝出生於1974年,18歲畢業於九江師範學校幼師專業,此後分到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學校。成為教師一年後,相貌漂亮的勞榮枝在當地認識了大她10歲的有婦之夫法子英。1996年,勞榮枝辦理停薪留職後跟法子英一起離開九江。兩人流竄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間被捕,於1999年12月28日被槍決。勞榮枝則潛逃了20年,多次整容,期間從事銷售行業,曾在福建廈門的酒吧,靠賣酒水獲得提成,後來幫朋友在商場賣名牌手錶期間被發現抓獲。

據南昌市檢察院此前釋出訊息,檢方指控: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另案處理)系情侶關係。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且分工明確,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俗稱“坐檯”)物色有錢人為作案物件,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及故意殺人犯罪。其中在常州市的犯罪事實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階段發現的原偵查機關未認定的犯罪事實。

南昌市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認為,被告人勞榮枝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主觀惡性極深,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相應刑事責任。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對所涉搶劫、綁架罪的犯罪事實未作過多辯解,但否認致被害人死亡的情節,否認檢察機關故意殺人的指控。

勞榮枝在2020年12月庭審時,多次強調自己是在法子英的脅迫下才參與作案,她也是受害者而不是得利者;她在和法子英生活期間被法子英控制、脅迫,導致多次墮胎,她36歲的時候確診患有宮頸癌與死神擦肩而過、被打頭骨凹陷等;非法所得財產也是由她暫時保管,在部分案件中只是配合法子英,且殺人的犯罪後果她均未預見。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編輯 王禾 責任編輯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