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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相對不起訴後的“治理文章”南京:出臺工作指引以輕罪治理為著力點提升法治化履職水平

原標題:做好相對不起訴後的“治理文章”南京:出臺工作指引以輕罪治理為著力點提升法治化履職水平

本報訊(記者雒呈瑞 通訊員周賽)“我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感謝檢察機關給了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以後一定會遵紀守法。”近日,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檢察院對被不起訴人張某進行公開訓誡,被害單位代表、律師等現場參與訓誡活動。

今年7月10日至8月9日,張某在江北新區某超市購物,在自助付款時故意漏掃部分商品,先後8次竊取水餃、花生油、抽紙等物品,涉案金額共計1200餘元。審查起訴中,辦案檢察官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涉嫌盜竊罪,考慮其系初犯,盜竊金額較少,認罪態度好,且已經退賠並取得諒解,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隨後,根據《南京市檢察機關不起訴案件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江北新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進行公開訓誡。

據介紹,2021年以來,南京市檢察機關針對相對不起訴案件中發生的新變化,分類試點各項非刑罰處罰措施,做實不起訴“後半篇文章”。今年10月,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南京市檢察院制定出臺了《指引》,其中規定不起訴案件適用的非刑罰措施包括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沒收違法所得、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等。《指引》還規定了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物件、方式、場所,行刑銜接的程式、步驟和方法等。

針對不同案件中不起訴之後“遺留”的問題,《指引》明確規定,被不起訴人有賠償意願而無賠償能力、雙方矛盾難以化解的,探索分期付款、預繳賠償金等制度;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綜合案件的性質,退賠、退贓、和解情況以及被不起訴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檢察意見必要性審查機制;將社會公益服務納入認罪認罰從寬考量因素,在被不起訴人自願的前提下,將參加社會公益服務作為認罪認罰的重要內容。此外,對於涉及汙染環境、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如果被不起訴人積極修復社會公共利益,符合終結公益訴訟案件條件的,可以決定終結民事公益訴訟。

“《指引》的出臺,一方面解決了不起訴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推進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實,另一方面助推輕罪治理體系下的檢察能動履職,促進訴源治理,為不起訴群體規模逐步增大情況下解決社會治理難題提供了重要路徑,有效預防再犯。”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勇說。

據統計,2021年以來,南京市檢察機關對950名涉案人員的行政主管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訓誡被不起訴人2365人,其中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893人,另有324名被不起訴人自願參與交通執勤、護學崗、社群防疫等社會公益服務。(雒呈瑞周賽)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