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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躺,六萬多元存款卻不翼而飛,銀行擔責嗎?

沒丟手機

更沒丟銀行卡

人就在家裡坐著

錢卻從卡里沒了

當銀行卡慘遭盜刷

持卡人將如何維權?

責任該歸誰?

2022年3月28日晚,江西上饒,徐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銀行連續發來多條交易簡訊,一瞬間,卡里的6萬多元不翼而飛。

當晚,徐某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撥打銀行電話進行口頭掛失。次日上午,到銀行列印了該卡的交易明細清單,

與銀行協商賠償,但銀行拒絕賠償。於是,徐某將銀行訴至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被盜款67715元。

原告徐某訴稱,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儲戶資訊和儲戶資金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要防止儲戶資訊、密碼等資訊資料被輕易盜用,切實保管好儲戶的存款。若是銀行卡在儲戶身上,密碼未外洩的情形下存款被盜,責任在銀行,銀行應予全額賠償。

被告銀行卻認為,原告徐某雖然向警方報案,但警方並未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作出結論性的意見。持卡人的主要義務則在於妥善保管卡片、密碼,對不可歸責於銀行的原因導致銀行卡資訊、密碼洩露引起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銀行全額賠償

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在本案中,

訴爭交易均為持卡交易,是發生密集、多筆的消費,且交易地在廣東汕頭,銀行卡仍在原告處保管。

而原告在看到消費簡訊後,當晚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撥打銀行電話進行口頭掛失。從地域上、時間上和基本生活常識看,原告自己持卡進行消費或將卡交由他人消費均不合常理。因此不排除訴爭交易系交易行為人持偽造銀行卡進行的交易。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對其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妥善保管具有過錯,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因銀行卡被盜刷的存款損失67715元。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視情況判定過失方

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採取嚴格的技術措施,保障賬戶、資金的安全。因此,

在使用銀行卡進行的交易中,銀行應準確識別卡片的真偽。本案中,銀行未盡到此項義務,導致款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支取。

若銀行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對存款人賬戶內的資金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沒有證據證明存款人存在過錯,應對存款人賬戶中因盜刷所損失的資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

銀行向存款人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後,可依法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

當然,並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損失,都要由銀行擔責。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及密碼資訊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下,持卡人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洩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銀行卡被盜刷該怎麼辦?

1.到附近銀行取現並列印憑證

持銀行卡到本地的櫃員機進行取錢、消費等操作,固定電子證據證明人卡未分離,發生盜刷時銀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時間在異地刷卡消費。

2.及時凍結或掛失卡內賬號

發現卡內異動第一時間給銀行打電話,告知客服該卡被盜刷,要求銀行止付或申請凍結。若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立即電話聯絡控制款項劃出。

3.立即報案

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報警回執。詳述被盜刷情況,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盜刷消費非本人所為。部分支付機構需提供報警回執作為否認交易的證明材料。

【來源:汕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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