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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捲菸獲利,構成犯罪被判刑

近日,東寧市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被告人馮某因非法經營捲菸獲利,構成犯罪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間,馮某在未取得菸草經營許可證照的情況下,從微信群中購買捲菸後,又透過微信聯絡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186671元,非法獲利50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捲菸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並退繳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國家對菸草及菸草製品實行的是專賣專營,菸草的生產、銷售、運輸都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切莫貪圖一己私利,置法律於不顧,做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來源: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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