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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騙商家、覆蓋收款碼,是盜竊還是詐騙?

如今手機支付已經成為主流,不少店家只看顧客轉賬付款的介面而不看自己收款介面的習慣,使得有些人利用這種情況假裝付款,讓店家遭受了損失。3月26日,河南鄭州一家商店內的兩名女子買衣服,在付款的時候用截圖欺騙店主。店家鄭女士因為當時沒有收到貨款到賬資訊,就追了出去。隨後,該兩名女子把東西放下就走了。

此事件一出,迅速登上了多個平臺的熱搜。有網友表示,事件中的兩名女子沒付錢就拿走了店內的貨物,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也有網友認為,該兩名女子採取了欺騙行為,使商家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那麼這樣的行為究竟應當算作盜竊還是詐騙呢?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夢迪表示:該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至於是否構成犯罪,還應結合具體涉案數額來判斷。

盜竊和詐騙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大家最為熟悉的侵犯公眾財產安全的危害行為,隨著手機支付的興起,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犯罪模式,我們應當正確區分這兩種行為的區別,準確判斷某行為的性質。接下來法報君將透過三個不同場景的為大家分析盜竊和詐騙的區別。

場景一:顧客在購物出示二維碼時,被身後的不法分子透過手機掃碼的方式造成資金流失,是盜竊?還是詐騙?

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亮介紹說,在我國,“處分行為”被認為是盜竊與詐騙的分水嶺。所謂處分行為,是指被害人任何自願地直接造成財產減損的法律性或事實性的作為、容忍和不作為。在其他犯罪成立條件都具備的前提下,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取得財物的,涉嫌詐騙罪;反之則只能涉嫌盜竊罪。正是從區分盜竊與詐騙的角度,處分行為中有三個要件需要特別加以重視,即財產減損的直接性、處分意識的必要性以及財產處分的自願性。這三個要件不僅直接限定著處分行為的範圍,同時也構成了區分盜竊與詐騙的標準。

“簡單來說,‘自願交付’的是詐騙,‘被迫交付’的是盜竊。”王亮表示,在這個場景中,需要根據遭受財物損失的物件來判斷盜竊還是詐騙。若認為顧客被騙遭受損失,則不法分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若認為商家被騙遭受損失,則不法分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

場景二:某便利店抓獲一小偷,但他沒有偷任何東西,而是把店裡的二維碼偷偷換成自己的,一個月後結款時才發現他透過該家店默默收款數萬元。是盜竊?還是詐騙?

“在此情形下,不法分子採用秘密手段,掉換(覆蓋)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支付給商家的款項,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王亮介紹說:“秘密掉換二維碼是其獲取財物的關鍵。”

王亮表示,商家向顧客交付貨物後,商家的財產權利已然處於確定、可控狀態,顧客必須立即支付對等價款。此時,微信收款二維碼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銀箱,顧客掃描商家的二維碼即是向商家的收銀箱付款。不法分子秘密掉換(覆蓋)二維碼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銀箱換掉商家的收銀箱,使得顧客交付的款項落入自己的收銀箱,從而佔為己有。此時的不法分子並沒有對商家或顧客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能認定商家或顧客主觀上受騙。商家讓顧客掃碼支付,並非主觀上自願向不法分子的二維碼交付財物。

“顧客不是受騙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騙者。”王亮認為,此情景中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換商家二維碼獲取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場景三:使用提前截圖好的付款頁面,在消費後假意掃碼並出示該付款頁面,多次使用,造成商家財產流失。是盜竊?還是詐騙?

一個完整的詐騙有五個階段:欺騙行為、受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基於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財產受損。

“在此場景中,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而商家也陷入了行為人已經付款的錯誤認識,並據此處分了貨品,由此導致商家的財產遭受了損失,行為人獲得了相應的財物。”楊夢迪表示,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詐騙。

楊夢迪提醒,並不是實施了詐騙行為就會構成詐騙罪,還應當根據涉案數額來判斷。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手機支付確實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在日常使用手機支付時還應當時刻保持警惕,以免讓不法分子有機可趁。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