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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釋出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涉定罪量刑等問題

在侵犯個人資訊犯罪中,檢察機關對客觀上無法排重計算所涉個人資訊數量的如何定罪量刑?資訊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屬於不同量刑幅度的如何處理?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5件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對上述司法實踐中問題予以指導。

2019年至今年10月批捕此類犯罪嫌疑人1.3萬餘人

黨的二十大明確指出要“加強個人資訊保護”。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強化履職擔當,不斷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司法保護。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嫌疑人1。3萬餘人,提起公訴2。8萬餘人。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介紹,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專章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2021年11月1日頒佈施行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完善了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資訊型別的界定、刑事處罰標準的確定,以及龐雜的資訊數量核查等問題,仍亟須加強指導。最高檢透過該批典型案例的選編、釋出,以期促進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深入貫徹實施,為檢察辦案提供指導。

最高檢釋出的這批典型案例涵蓋了對公民徵信資訊、生物識別資訊、行蹤軌跡資訊、健康生理資訊等不同型別個人資訊的全面保護,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政策導向。

 

重申或明確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對司法辦案中涉及個人資訊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這批典型案例進行了重申或明確。比如,案例一明確,對客觀上無法排重計算所涉個人資訊數量的,可以透過確定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

案例二明確,對批次公民個人資訊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資訊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資訊數量、違法所得數額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其中之一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按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別屬於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處罰較重的量刑幅度處理。

案例四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行蹤軌跡資訊屬於公民個人資訊。行為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實施前述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履職,結合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等深挖關聯犯罪,加強對上游資訊採集、提供、倒賣等環節犯罪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對公民個人資訊的資訊型別以及刑事處罰標準加強研究,協同推進個人資訊保護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一體化辦案,促進平臺、行業完善內部管控,推動形成個人資訊保護多元共治新格局。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