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文化

主合同無效,30萬元擔保債務終於解除 湖北黃梅:對一起職業放貸糾紛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採納

“30萬元的擔保責任解除了,我終於能睡個安穩覺了。”近日,由湖北省黃梅縣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一起因職業放貸引發糾紛的案件獲法院改判,擔保人黃某終於卸下了沉重的債務負擔。

“借王某的錢早就還清了,我為什麼還要承擔擔保責任?”2019年4月,黃某來到黃梅縣檢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黃某稱,2013年3月和10月,帥某分兩次向王某借錢,並出具兩張各30萬元的借條。其中,在第二次借款中,兩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借款利息為月息兩分,並約定由黃某為帥某的第二筆30萬元借款擔保。2015年5月,因無力償還債務,帥某欲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轉讓給王某。因該房屋共負有銀行貸款143。3萬元,尚有92萬餘元未償還,二人約定由王某為帥某償還銀行貸款後,所剩錢款用於償還帥某在王某處的借款。之後,帥某將該房產作價130萬元轉讓給王某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015年11月,王某向黃梅縣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帥某償還其於2013年10月出借的30萬元,並由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帥某辯稱,那兩筆借款實際到手的分別是19萬元和28。5萬元,且已用轉讓給王某的房屋及屋內物品、裝修全部抵銷,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終止。王某則主張,房屋作價抵償的是帥某第一筆30萬元借款,第二筆30萬元借款尚未償還。最終,黃梅縣法院認為,帥某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王某之間借貸關係已經終止,故判決由帥某償還王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由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4月,黃某因不服黃梅縣法院判決,向黃梅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該案後,辦案檢察官圍繞本案焦點“王某與帥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已終止”開展調查,透過調閱原審案卷、詢問當事人,對所有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檢察官發現,王某與帥某對實際借款金額存在爭議,而根據法律規定,王某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實際交付了借條中所載明的金額;帥某主張借款已還清,並提供了雙方以房抵債的協議,王某應當對雙方仍成立借貸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原審判決將本屬於王某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帥某,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同時,雙方約定,王某在幫帥某償還銀行貸款後,剩餘的37萬餘元用於償還借款,而法院在未對該款項予以扣除的情況下,判決認定帥某向王某償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缺乏證據證明。

隨著調查的深入,辦案檢察官還得知,王某因涉嫌惡勢力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並在公安機關供述自己以高利放貸為業。因此,王某應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其對帥某執行的借款利息實際為月息五分,在向帥某交付借款時,還收取了“砍頭息”,且在其中一張30萬元的借條中,包含了高額利息10萬元,而以上這些均屬於新的證據。

2020年4月17日,黃梅縣檢察院向黃梅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11月20日,黃梅縣法院裁定再審此案。今年7月26日,黃梅縣法院再審認定:王某為職業放貸人,其名為出借資金,實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故王某與帥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為“虛假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效合同,但帥某具有返還王某已經向其交付的出借資金的義務。王某出具的兩張30萬元借條,實際出借款合計47萬餘元,帥某以房抵債已償還37萬餘元,故判令由帥某返還王某剩餘欠款10萬餘元。因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是保證合同的主要特徵,主合同無效時,保證合同當然無效,故擔保人黃某在本案中不承擔保證責任。(戴小巍周奕章琪)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