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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政廳:婚姻登記尚未實現“跨省通辦”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陳雋逸

11月18日,貴州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副處長唐婧在相關新聞釋出會上介紹,當事人雙方都是外省戶籍的,需要到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能持居住證在貴州省內辦理婚姻登記。

唐婧表示,當前貴州正處於婚姻登記“全省通辦”階段,只針對一方或雙方是貴州省戶籍的當事人實行婚姻登記“全省通辦”,還沒有進入“跨省通辦”。

當事人雙方都是外省戶籍的,需要到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能持居住證在貴州省內辦理婚姻登記。例如,一方是重慶市戶籍,一方是山東省戶籍地,即使山東省屬於“跨省通辦”試點範圍,因貴州省不在“跨省通辦”試點範圍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貴陽市的居住證,目前也不能在貴州省內辦理婚姻登記。

據貴州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彭旻介紹,目前,貴州省婚姻登記“全省通辦”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貴州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

二是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貴州省的現役軍人,可以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離)婚登記。

三是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離婚冷靜期屆滿後,決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親自到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四是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的,必須由經常居住地的縣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如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同一市(州)的,辦理結(離)婚登記無需提供居住證。

此外,補領婚姻登記證件和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等業務仍按原方式辦理,不列入“全省通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