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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揹著中介與房東簽約 租客還用全額付服務費?

《民法典》新增了“禁止跳單”的規定,對於“跳單”行為進行了明確,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什麼是跳單,一旦構成有什麼後果?

2020年12月,宋某到某中介公司登記資訊表明其欲租賃房屋,委託某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雙方口頭約定若租賃合同達成,則中介費為一個月租金。此後某中介公司服務人員帶宋某查看了一處門臉房,當時宋某與房東就租金問題未能協商一致,雙方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宋某與該處門臉房房東私下再次協商,最終成功簽訂租賃合同。某中介公司知情後訴至密雲法院,要求宋某支付中介費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帶看房屋的錄影以證明其與宋某已實際達成中介協議並提供了中介服務,宋某認可接受了中介公司的帶看服務,但主張自己並非透過某中介公司租賃的房屋,在與房東協商時也未獲得中介公司的幫助,認為自己沒有獲得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同意支付中介費。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與某中介公司口頭達成的居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某中介公司向宋某提供了房源資訊及中介服務,宋某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後,另行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宋某和出租方簽署租賃合同是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務,宋某繞過某中介公司而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屬於“跳單”不誠信履約行為,宋某應按照某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支付相應中介費用。

根據中介行業慣例,中介費金額實際上是包括了提供房源資訊、斡旋交涉、促成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協助房屋交付、水電錶剩餘資料記錄等全部服務,中介公司在完成全部服務內容後,收取全額費用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某中介公司僅提供了前期帶看服務,並未提供全部服務,因此並不具備收取全額費用的條件。最終,綜合考慮某中介公司已提供的服務內容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援了某中介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

北京密雲法院法官助理劉卓超解釋,所謂“跳單”是指委託人與中介人達成了委託協議,中介人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資源資訊並促使委託人與相對人達成交易的義務,但是委託人為了規避支付中介費,繞開中介人而私自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跳單”行為不僅會損害中介人、委託人的利益,而且不利於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動中積極服務,提供適合的房源與交易機會,為委託人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託人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理應為自己的獲益“買單”。“跳單”是對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踐踏,損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權利。

“跳單”行為不僅會使委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會增加房地產及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的風險。例如,在現實房產交易過程中經常出現因買房人審查不全面,支付房款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買賣雙方因價款的支付時間產生糾紛等情況,給交易雙方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求租或購買房屋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不要因為貪小便宜吃大虧。

劉卓超表示,現實生活中,房源有時並非只登記在一家中介平臺,委託人往往可以在不同中介公司處瞭解到同一房源資訊。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委託人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機會等條件,而是透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資訊,則委託人有權選擇報價低、佣金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民法典》頒佈後,對於“跳單”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新增了“禁止跳單”的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