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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假冒註冊品牌白酒,不僅應負刑事責任還需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022年12月8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賠償銷燬涉案物品所需費用6000元,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8600元,二名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共同商議決定以太白酒、綿竹大麴酒、金六福等白酒灌裝加工生產成國窖1573、五糧液、劍南春等品牌白酒對外銷售謀取非法利益,二名被告人先後在漢臺區某村、鎮租用村民的民房或倉庫,作為生產、加工、儲存假冒白酒及原料酒的地方。後因人手不足,朱某某讓其朋友王某(另案處理)幫忙灌裝、包裝假酒。朱某某、李某將灌裝生產、包裝好的品牌白酒部分以上門推銷的形式銷售至漢臺區內菸酒專賣店,部分透過物流快遞形式銷往甘肅、西安等地。經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銷售假冒白酒總額為36200元,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涉案白酒價值為222030元。

在本案審理中,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二名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為非法牟取經濟利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以灌裝生產、包裝好的假冒品牌白酒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在無任何衛生措施,無法保障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致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其自行灌裝的白酒,侵犯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對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應賠償對涉案物品依法採取銷燬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還應支付其銷售物品價款之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遂作出上述判決。

供稿:鄭 波

編輯:王佳瑤

校對:石 琴

稽核:姜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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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漢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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