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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洛陽14人涉黑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自2016年以來,汝陽縣趙某、高某、賀某等14人糾集一起,參與實施多起犯罪活動。3月初,洛陽中院依法對該起涉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進行二審宣判,依法對趙某等人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四年零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記者從汝陽縣法院獲悉,該犯罪團伙以趙某、高某為主要組織者,形成了較為固定的人員群體,成員間分工明確,成員間或單獨或相互交叉,參與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動。2017年2月7日零時,趙某、高某、梅某等人為替他人索要賭債,強行將被害人蔡某拉至汝陽縣柏樹鄉布嶺村附近。其間對蔡某實施毆打,後又將其拉至汝陽縣城關鎮一賓館逼迫其還錢,向蔡某強行索要2000元現金並強迫其打了一萬元的欠條,被告人高某與蔡某同住並負責看管,蔡某於凌晨4時逃離。

同年5月25日凌晨2時,侯某酒後在汝陽縣城關鎮一酒吧摔爛一個酒瓶,賀某、於某等人在侯某走出酒吧時將其攔住毆打,毆打後逼迫侯某跪著離開酒吧。同年6月底,高某、賀某、張某等人為替他人索要債務,強行將被害人潘某拉至汝陽縣城關鎮甘泉山廣場附近,其間高某對潘某實施毆打,後將其拉至汝陽縣城關鎮一賓館內,逼迫潘某出具欠條後,當日下午5時許將其放走。

2017年12月,汝陽縣法院對趙某等14人犯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高某、賀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犯罪集團。被告人趙某、高某屬犯罪集團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依照相關法律對趙某等人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四年零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後被告人趙某等4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經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