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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超3200萬,到案後檢舉立功,盤錦銀行原財務部總經理獲刑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審判決,鑑於許某到案後主動提供盤錦銀行其他主要領導違法線索,構成立功表現,最終獲緩刑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許某擔任盤錦市商業銀行會計科科長、盤錦銀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在時任盤錦市商業銀行行長、盤錦銀行董事長張某的安排下,許某利用職務便利,從盤錦銀行財務部門以及盤錦銀行下屬大窪支行、盤山支行、雙臺子支行、朋達支行、興建支行以虛開發票入賬列支業務招待費、電子裝置運轉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炒幣運送費名義,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3229。7萬元,用於市行處置無法入賬支出,其中許某個人佔有使用人民幣132萬元。

盤錦市商業銀行於2017年改製為盤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銀行張某證實:其2005年到盤錦商業銀行當行長後,行內有一些無法下賬核銷的費用,在其決定下,由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許某經手,用一些沒有實際發生過的發票入賬,套取公款,套取出來的公款一部分用於公務支出,一部分用於個人日常花銷。

從判決書中瞭解到,張某即為盤錦銀行原董事長張成傑。

判決書指出,

在審查調查過程中,許某提供了大量關於張成傑及盤錦銀行其他主要領導涉嫌犯罪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

2022年3月,許某被盤錦市雙臺子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由家屬代為退繳132萬元至涉案專戶。

在許某到案後不久,張成傑也被紀委通報落馬。2022年9月,據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2013年至2019年,張成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出入高檔酒店、私企食堂進行消費,飲用高檔酒水,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其職務廉潔性及國有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貪汙罪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許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全額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許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