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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對夢潔股份及姜天武等行政處罰400萬元並予警告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孔文燮 劉小云)在夢潔股份及董事長等人被立案調查不到20天,調查結果出爐。2022年12月12日,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夢潔股份”)釋出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夢潔股份及姜天武等相關當事人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等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調查的情況,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擬決定對夢潔股份及姜天武等相關當事人實施的行政處罰共400萬元並給予警告。

圖片來源:深交所官網截圖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原文顯示,2021年度,夢潔股份透過員工、供應商、設立基金等渠道,以轉賬、支付基金管理費、股權投資等方式,由董事長姜天武(原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會秘書李軍、董事李建偉、原持股 5%以上股東張愛純共同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合計約為 1。16億元。2022年一季度,夢潔股份透過員工、子公司資 金週轉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軍、李建偉、張愛純共同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合計為1800萬元。上述資金佔用構成非經營性關聯交易。

對於夢潔股份的違法行為,夢潔股份原實際控制人姜天武組織指使從事違法行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指使”的違法行為。同時,姜天武作為公司董事長授意實施資金佔用行為,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會秘書李軍指使並實施了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按規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李建偉、原持股5%上股東張愛純知悉、參與上述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相關當事人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等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調查的情況,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夢潔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姜天武給予警告,並處以13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夢潔股份原實際控制人罰款70萬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60萬元;對李菁給予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軍給予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 對李建偉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張愛純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上述罰款共計400萬元。

此前2022年11月23日,夢潔股份釋出公告稱,公司及董事長姜天武,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李建偉,董事、董事會秘書李軍,股東張愛純於2022年11月22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及姜天武、李菁、李建偉、李軍、張愛純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