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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用身份揹負18年毒販案底,檢方詳查還清白

本文轉自:光明網

貴州省的龍先生(化名)去年在應聘網約車司機時被告知,18年前他在浙江溫州樂清市“因販毒獲刑”,但自己從沒未到過樂清、連毒品的樣子都沒見過,為此他向樂清市檢察院求助。

7月13日,澎湃新聞從樂清市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檢察人員長達一年的詳細調查,近期公安機關已完成有關資訊的修改工作,龍先生戶籍資訊中的犯罪記錄已被刪除。

2021年上半年,因孩子在貴陽讀書,37歲的龍先生打算靈活就業,向某網約車公司提交應聘申請,但公司回覆稱他“2003年在浙江樂清有販毒犯罪記錄,並服刑了7年”,因而拒絕聘用他。龍先生立即聯絡當地警方,查詢顯示,“2003年7月,龍某某在浙江溫州樂清有販毒行為,同年10月被樂清市法院判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犯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核對,與龍先生完全符合。

2021年5月下旬,龍先生抱著試一試的想法,撥通了樂清市檢察院的值班電話:“檢察官,我的身份被人冒用了,能幫幫我嗎?”接電話值班檢察官錢地虎調取了原案卷宗,發現案卷中的罪犯“龍某某”使用了與龍先生一致的身份資訊,且原案偵查機關已向相應的戶籍地公安機關書面核實,但未發現冒名頂替情況。不過,錢地虎核實罪犯“龍某某”於2003年12月被投送浙江省喬司監獄服刑,但龍先生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結婚證等證據能夠證明,他在2005年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2007年登記結婚,一直處於正常生活狀態。因此,龍先生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資訊在樂清販賣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極大, 根據線索初步核查情況,樂清市檢察院於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該案。

錢地虎與辦理原案的偵查機關取得聯絡,透過對原案服刑罪犯的相關資訊進行偵查研判,查詢到疑似冒用人員羅某某。羅某某也是貴州人,今年43歲,與龍先生互不認識。但在隨後的調查中,羅某某登出電話號碼、微訊號,一直以失聯躲避調查,致使案件陷入“零口供”的僵局。隨後,承辦檢察官將目光聚焦在指紋資訊上,對龍先生進行指紋採集,與原案卷宗中留下的指紋進行比對認定,確認不是同一人,查明瞭申訴人龍先生被冒用姓名等身份資訊的事實。同時,檢察官要求全面排查疑似冒名人員羅某某在羈押、服刑期間遺留的指紋、照片、影象等資訊,尋找能確認羅某某冒用身份的突破口。經全面排查,羅某某於2019年8月在溫州市甌海區因打架被行政處罰。該案件卷宗中,正好有羅某某留下的的簽字、指紋捺印等資訊,經比對與2003年樂清市龍某某販賣毒品案的原案卷宗中被告人的指紋相同。

近日,樂清市檢察院依法向該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目前龍先生戶籍資訊中的犯罪記錄已被刪除,相關犯罪記錄已錄入冒用身份者羅某某的個人資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