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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變“傷身”,誰來賠?

學員在健身房因教練訓練不當受傷,教練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健身房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肥西縣法院審結一起因健身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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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吳某在肥西某健身房訓練,常某為該健身房兼職教練。2021年6月,常某在為吳某做瑜伽輔助動作時,致吳某右股骨骨折,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六萬餘元。因三方對損害賠償協商無果,吳某訴至肥西縣法院,請求被告常某、肥西某健身房賠償其各項損失十五萬餘元。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經鑑定吳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達5個月,護理期120天,營養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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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肥西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由誰承擔侵權責任。常某作為專業的瑜伽教練,應當對瑜伽動作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識,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其未完全盡到安全教學、管理和保護責任。常某的輔助動作是導致吳某骨折的主要原因,常某應當對吳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常某為肥西某健身房兼職瑜伽教練,由該健身房發放相應報酬,常某與肥西某健身房之間應認定形成勞務關係。常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吳某受傷,故其賠償責任應由接受勞務一方肥西某健身房承擔。

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瑜伽運動的風險,並對自身的能力有一定的認識,但其仍自願參加該項運動,應當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承擔一部分責任,故酌情減輕賠償義務人肥西某健身房10%的賠償責任。

綜上,判決被告肥西某健身房賠償原告吳某各項損失13萬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肥西某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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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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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證房間區域、設施裝置、第三人不會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員造成侵害。而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應當具備合理認識,要牢記各類不同健身場所和運動方式注意事項,對自身健康負責,切不可盲目進行高難度、高強度運動,如果在接受服務時若受到損害,應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維權。

編輯:張愉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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